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内容未作修改。
理解与适用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
女职工是指一切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女职工。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的特点及抚育下一代的需要,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
之所以要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冠以“特殊”保护的名称,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考虑:第一,它更多地着眼干女职工生理卫生和医学上的一些特点,大多数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都是从生理、医学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规定的。第二,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与一般劳动保护规定相比较,其范围较广,即除了对直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以保护外,还包括对女职工某些劳动权利所提供的特殊保护,如就业权利的保护、同工同酬权利的保护等等。我国《
劳动法》设专章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对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的意义在于:
1.有助于更科学合理地安排妇女的职业
妇女的身体结构与男子有别,生理机能(如忍耐力、负重量、肺活量等)也与男子有很大的差别,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女性职业的选择问题。在安排女职工的生产、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考虑职业对她们身心健康将会带来的利弊,把职业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的限度。
2.有助于女职工顺利地解决“四期”带来的特殊困难,平安地度过“四期”
妇女与男子生理机能方面最大的差异在于妇女有“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生理变化。这些变化过程会给妇女的劳动能力带来一定影响,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如何根据妇女的这些特点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直接关系到妇女的身心发展问题。
3.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提高下一代劳动者的身心素质
在人类群体中,妇女承担着种族繁衍的历史使命。这种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过程是妇女对人类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但是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一些工业毒物会对女职工生育和抚育子女带来严重后果,如引起胎儿流产、早产或畸型、毒化乳汁影响婴儿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不仅是保护她本人,而且也在保护着下一代。那种把妇女生育看成是个人的私事甚至把孕产妇看成是单位包袱的观念,是极为错误的。
4.有利于调动广大妇女的劳动积极性,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均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一)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灶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关于体力劳动强度,根据我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其级别主要由劳动强度的指数决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与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有关。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女职工其他禁怠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主要包括: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0条规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问禁忌从事的劳动有: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里的高处作业,是指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二级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正常的生理机能和肌体活动能力出现变化,身体防御能力暂时被破坏,生理波动较大,作业能力下降,工作效率低。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以照常工作,但不能参加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能参加高处、野外、装卸、搬运、低温、冷水等作业,避免过重劳动和冷的刺激。
(三)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女职工怀孕后,由于机体发生的变化比较大,身体各系统的负担加重,而且,腹中胚胎对内外环境的变化和影响非常敏感,各种致畸因素和有害因素,都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因此,保证孕期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造成胎儿生长迟缓、智力缺欠和发育畸形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一环。国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严格的规定,并考虑了负重因素、化学因素和物理因素的各种影响。对凡是可能引起胎儿发育障碍的劳动,都作了禁止安排女职工的规定。因此,《劳动法》第61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规定,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3条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安排作了限制,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主要禁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避免接触能够从乳汁中排出化学物质的作业,以保证婴儿有丰富的、优质的乳汁喂养。
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台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全身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三、女职工的“四期”劳动保护
《劳动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除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之外,还对女职工的“四期”劳动保护等作了规定。什么是“四期”保护呢?“四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本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的“四期”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除了不得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的劳动外,在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要为从事巡回作业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设立卫生室和冲洗设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74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数据来确定。按最大班女工人数,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200名时增设一具。“最大数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的工作,单位可发给女工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
(二)女职工孕期的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有害射线,不得让其接触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安排做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怀孕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15天。并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产期的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是保证女职工按时哺育婴儿,保证婴儿健康成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要求“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