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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无理由退货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1 20:34 admin
本文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无理由退货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编辑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新兴消费方式经营者接收退货义务的规定。
 
  本条共3款,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依法接收退货的义务作了规定。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的规定。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并不在销售现场,消费者在交易前一般没有机会实际检视商品,在信息有限的情况下,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因此,部分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都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的无理由退货权。在行使退货权的时限方面,有关国际组织、不少国家和地区规定了至少7日的时间。例如欧盟规定,消费者对任何远程销售合同,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或者服务合同缔结之日起7日内单方解约,无需说明理由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邮购或者上门推销买卖,也规定了7日的期限。在退货费用的承担方面,以韩国和欧盟为代表,规定由消费者承担返还商品的费用。如韩国规定,远程销售中的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撤销合同的,应当退回已收到的商品,远程销售的卖方应当在消费者退回商品之后的3个营业日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返还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以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规定了经营者“上门自取”原则,消费者因行使无因撤约权,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消费者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由企业经营者于通知到达后1个月内,至消费者住所或者工作场所取回商品。同时,消费者的退货权也不是无限的,欧盟列举了六种退货权例外的情形:一是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在7日期限截止前,已征得消费者同意,开始实际履行的;二是合同价款受金融市场影响,且经营者无法控制该影响的;三是商品是经营者为消费者特别订制,或者具有易腐、变质等不宜退还特性的;四是音像制品或者软件产品,已被消费者拆封的;五是订购报纸、杂志的;六是彩票订购或者抽奖服务的。韩国也列举了五种例外情形:一是非因查验商品需要,由消费者过失导致商品毁损的;二是因消费者的使用而使商品价值有较大减少的;三是随着时间推移,商品价值降到无法再次出售程度的;四是可再次出售的商品包装受损的;五是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新兴消费活动的实际,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本法在本次修改时,增加了本条规定。
 
  二、新兴消费方式的经营者承担接收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以非现场销售的新兴消费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对商品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经营者的宣传而非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等的真实了解和切身体验。为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本条第1款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行使退货权,不需要说明理由,即不需要向经营者说明其为什么要退货。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消费者就可以无理由退货:一是经营者销售商品的方式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二是退货的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的7日以内。凡符合这两个条件,在消费者行使退货权时,经营者有义务接收消费者的退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新兴消费方式的经营者不承担接收无理由退货义务的例外情形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本法的目的。同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制定本法的目的。为了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的同时,兼顾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新兴消费方式市场的发育,防止消费者滥用这一权利,本条第1款在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同时,规定了以下消费者对五种商品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所谓定作的商品,是指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制作而成的商品。例如,按照某个消费者的身体尺寸和特定的款式制作的衣服、按照某个身体残疾的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制作的假肢。消费者定作的商品,符合该消费者所需,但很难符合其他消费者所需。如果消费者无理由将其定作的商品退货,经营者就很难将该商品销售出去,也就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对其定作的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2.鲜活易腐的商品。所谓鲜活易腐的商品,是指新鲜、有生命或者容易腐烂的商品,例如鲜花、活鱼等。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鲜活易腐的商品退货,这些商品在消费者作出退货决定和往返路途的时间内,就很可能死亡或者腐烂,即使没有死亡或者腐烂,其鲜活的程度也会大大下降,经营者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消费者对鲜活易腐的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所谓数字化商品,是指包括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在内的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网络转输的商品。所谓音像制品,是指记录有声音、图像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所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在拆开其密封的包装后或者从互联网上下载完毕即可使用,而消费者的使用,比如欣赏或者复制音像制品、安装计算机软件,并不会对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造成可见的损耗,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退货,消费者就很容易滥用其权利,例如在欣赏或者复制音像制品、安装计算机软件后,将其退回,并收回所支付的价款。其结果是消费者可以免费欣赏或者复制音像制品、安装计算机软件,经营者却很容易发生经营困难。为此,消费者对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4.交付的报纸、期刊。报纸、期刊刊登的内容主要是新闻、时事评论等,供人们了解当下或者短时间内发生的事件、舆论走向等。所以,对大多数消费者而言,不仅报纸、期刊超过当日或者一定的时间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且在消费者阅读后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如果允许消费者无理由将交付的报纸、期刊退货,消费者就很容易滥用其权利,在阅读后将其退回,并收回所支付的价款。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消费者可以免费阅读报纸、期刊,经营者却很难再将退货的报纸、期刊再售出。为此,消费者对交付的报纸、期刊,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在分工越来越细、科学技术发展越来越快的现代社会,商品的种类纷繁复杂,而且新产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对不宜退货的商品一一列举。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根据这一规定,除上述4种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无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
 
  四、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时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依据本条的规定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时,其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并不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也就是说,经营者向消费者返还的,原则上只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价款,而不包括退回商品的运费。同时,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一致同意退回商品的运费不由消费者承担而由经营者承担,或者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则退回商品的运费不由或者不完全由经营者承担,而是按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约定承担。
 
 

标签: 消费者 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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