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第1款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本条第2款是新增条款。
关键词解释
有关主管部门 是指所有与妇女权益保护有关的主管部门,既包括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有关的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
法律援助 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包括
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司法救助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
理解与适用
依照本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下列程序处理:
一、行政程序
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妇女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利益。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被侵害的妇女有权首先通过行政程序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例如,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无故被校方开除学籍,向有关教育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妇女符合某单位的录用条件,但该单位拒绝录用妇女,妇女就有权向该单位的主管机关或劳动机关提出合法要求,责令该单位改正错误,录用符合条件的妇女就业。
有关部门的处理包括司法部门审判以外的所有解决问题的方式。使用最多的是行政处罚,包括对违法侵害的个人或单位,在精神上警告、批评教育、责令其利用公开声明的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在财产上予以罚款、没收侵害收入和侵害物品、缴纳惩罚性和补偿性费用;在人身上予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对于侵害单位,可以令其停止生产、暂停营业、限期整顿、关闭企业,或吊销许可证、停止续发许可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有关票证、编号、银行账号,或停止、取消某种优惠,或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
二、仲裁程序
本条第1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程序
本条第1款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法律手段。同其他手段相比,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法律强制性。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当妇女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妇女与某些行政机关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如对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不服等)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虐待家庭中的妇女情节恶劣,但尚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等,被害人或其监护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按刑事自诉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妇女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是指妇女认为自身的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称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的称为被告。起诉的前提是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起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争议作出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妇女提起民事起诉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妇女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妇女本人与被起诉的被告有权益争议,被告与原告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实体法律关系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是因为他们之间的实体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原告管理的财产上的实体法律关系与被告有争议,而不是其他。起诉如果不具备这一要件的,法院会因当事人不合格而不予受理。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表示出被告的名称、住所等自然状况,即原告起诉时有义务指出是谁与其发生争执或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这样便于受诉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仅有原告声称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法院就不能受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起诉时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判令被告履行哪些义务,以便受诉法院了解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以便被告应诉答辩。法院应当在原告诉讼清求范围内审理。原告住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作为其请求的根据以支持其清求。所谓事实与理由既包括案件发生、发展的事实,又包括证据材料。
4.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之列,若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之列,法院在立案前审查时发现的,则不予受理。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各地法院级别管辖的不同的具体规定,对原告起诉的案件,受诉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原告起诉的案件仅仅属于法院主管,但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那么该法院就不应当受理,而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上条件,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条件有欠缺,法院则不予受理。
5.原告起诉除了要求具备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其一,提交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将口头起诉的情况注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起诉通常适用于简易程序。起诉时要求原告按照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是为了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第l10条规定了起诉状主要应当载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原告的诉讼清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诉讼法虽然这么规定,但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与此不同,实践中形成的规则是这一部分不写在诉状中,而是当事人在诉状之外另行向法院提交证据、证人证言,或提出证人的姓名、地址等。笫四,起诉状除了要求具备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一个内容,这一内容构成了诉状的第四部分,即诉状的结尾。结尾部分应写明诉诸哪一个法院,具状人名称,具状时间。
其二,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应当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最后如何承担则由法院裁判,如果案件经调解结案的,受理费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原告交纳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原告若在预交期内未交,且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获得法院批准的,那么法院将作出裁定,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二)妇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是行政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妇女单方的诉讼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行为。
妇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妇女
妇女只有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不一定客观、真实,只要原告主观认为即可。
2.有明确的被告
没有原告就没有诉讼,同样,没有被告也没有诉讼。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被告是谁,明确哪一个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没有被告、无人应诉,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审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有时因情况复杂,所告被告不一定准确,但这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XXX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是原告认为能够支持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和证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证据等。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事实和证据,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随意行使起诉权。因此,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事实根据,并不要求原告必须提供所有的确凿的证据,这与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有严格区别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原告与行政机关或组织的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人民法院解决,还是由其他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如果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否则,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而只能将该案移交主管的国家机关或部门处理。行政诉讼法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一个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三)妇女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1.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和有关
司法解释,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非法占为己有他人财物和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著作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假冒注册商标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威胁、殴打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以上案件成立自诉案件的条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如果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将说服被害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
2.提起自诉案件的主体
(1)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案件。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于法律规定允许自诉的案件,当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凡是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都有权提起自诉。应注意被害人范围的界定。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对其内涵应明确两点:一是合法权益受侵害;二是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即这一行为属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被害人应是直接而非间接遭受侵害。从外延上讲,被害人当然首先指自然人,自诉案件首先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对于法律规定允许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定代理天指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提起自诉。近亲属指被害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对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代为告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3.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案件范围。即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的;(2)证据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两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的时候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在我国,自诉案件的受理即自诉案件的立案。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少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对妇女的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本条第2款规定:“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对想诉讼而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公民,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在《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等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对于上述事项的申请,该条例规定:(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妇女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同时,还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位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对于公民的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包括: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妇女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如果符合上述司法救助的范围,即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