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保护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内容未作修改。
关键词解释
监护 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设定监督和保护人的一项制度。
监护人 是指负责具体执行监护职责的人。
理解与适用
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或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能力,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也没有能力请求法律保护。因此,我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为能力上的缺陷,从而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同时又可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不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功能。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给予保护,就这两个方面的含义而言,监护既是一种民事权利,也是一项民事义务。从立法精神来看,监护主要体现的还是一种职责和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确立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遗嘱监护。
(一)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一般是依据与被监护人关系的亲疏程度来设立法定监护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因为一般情况下血缘关系是最近的亲属关系,同时也最亲密,由这些人担当监护又更便于妥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司法解释的精神,父母
离婚后,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并不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由于亲权关系产生的,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除外。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同时,如果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也适用本规定。
(二)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上述有关部门的指定,只要通知了被指定人的,该指定监护即成立。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否则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具有下列职责:(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以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二、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利,又负有监护义务。父母有监护能力而不尽监护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非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为法律所不允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包括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监护和财产的监护两方面。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监护,是指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不受侵犯;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教育;依照法律、道德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约束等。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是指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
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与男子平等,当然包括子女监护权上的平等。本条第1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既是父亲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母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行使监护权应互相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文化水平低或职业差等为理由侵犯其监护权。特别应反对轻视母亲的教育权利的观念和行为。
鉴于实际生活中常发生父方亲属干涉母亲监护权的情况,为维护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死亡或者双方均丧失监护能力时,才由未成年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担任监护人,如果只是父亲死亡或者父亲丧失监护能力,而母亲生存并有监护能力,应由母亲独立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祖父母等人不得利用亲属的身份阻挠干涉,否则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