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男女平等的保障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内容未作修改。
理解与适用
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是对劳动者的素质、能力的具有权威性的评价。被晋职、晋级和被评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属干部、职工晋职、晋级、评定技术职务,是执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单位有义务做好这些工作。
不论是晋职、晋级还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都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妇女。这是我国
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本法的具体要求。本条规定在实践中很有针对性。尽管由于我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大多数单位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方面能够男女一视同仁,但确有不少单位仍然不重视提拔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他们总是优先晋升男性。从我国女职工的总体情况看,她们普遍晋升机会少,职务和技术职称低。全国女干部、女科技人员虽然数量不少,但绝大多数是基层干部和初级技术人员。据统计,全国县、乡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19%,地、市、省、部级女干部只占同级干部总数的3%左右。全国女科技人员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2%,而具有中、高级技术职务的人中,女性只占18.4%。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重男轻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保障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男女平等的主要措施有:
1.在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方面,给予女职工与男职工平等的机会。因为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是职工成长的必要条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努力创造条件,保证女职工能同男职工平等地接受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
2.在晋职方面,应当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职工性别构成情况,平等地晋升男职工和女职工的职务,不因性别差异而排斥女职工的晋职。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当与性别构成比例相适应地晋升女职工的职务,为女职工的成长提供广阔的渠道。
3.在晋级方面,应当坚持标准,杜绝性别歧视,平等地晋升男职工和女职工的级别,调动女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4.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方面,应当对男职工和女职工一视同仁,凡达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女职工都应享有与男职工平等地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不得因名额限制等原因减少符合条件的女职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
5.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