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组织维护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关键词解释
妇女组织 主要是指我国的各级妇联和其他非政府妇女组织。中国最大的非政府妇女组织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理解与适用
一、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除了妇联组织外,我国其他的妇女组织还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工会内部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主要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此外,还有一些行业的妇女组织等。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对被侵害人的投诉进行核实后,不能拖延,必须尽快向有权查处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查处要求,督促受理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从速调查事实,依法处理。
建立投诉制度,对于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有些妇女因为不具备法律知识和缺乏自我保护的社会经验和能力,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了解可否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请求,向哪个部门或单位提出,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提出等等。有些妇女因为懦弱,怯于行使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许多妇女由于得不到有关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常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难于依法行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关权利,只得忍气吞声。或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或者因为绝望,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对侵害自己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报复,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而使一些本来并不难依法解决的矛盾激化起来,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妇女组织接受投诉,及时地向被侵害人提供指导和帮助,就有利于引导被侵害人鼓起勇气,运用法律武器,按照法定程序,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诉、控告或者诉讼,因这些单位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采取推诿、拖延、压制等错误做法,不予查处,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由接受投诉的妇女组织给予帮助,支持被侵害人的请求,以各种方式,促使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责令有关组织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法可以受理妇女投诉的妇女组织,包括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如各级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等。各妇女组织应当把支持、帮助妇女依法行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作为自己的一项神圣职责。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挺身而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同一切特权、玩忽职守、藐视和践踏法律的违法行为,作坚持不懈的斗争,为维护妇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从事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社会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各项合法权益。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要依靠妇女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以妇女组织作为坚强后盾,提高斗争的勇气,有胆有识,有勇有谋,不屈不挠,坚持斗争,直至获得胜利。这里还需要指出,向妇女组织投诉,并非追究违法人责任的必经程序,只是为了防止妇女投诉无门,杜绝执法工作中的推诿、拖延等现象。被侵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妇女组织投诉。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于妇女组织所反映的情况和予以查处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本法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仅要认真查处有关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要将最后处理的结果向反映情况的妇女组织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