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的工作规定。
一、立法目的
此条规定的核心目的是充分保护女职工在经期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女性在经期身体较为脆弱,生理和心理状态都会发生一定变化,从事特定类型的工作可能会对其身体造成较大伤害。通过明确禁止这些工作安排,能有效减少女职工因工作导致身体受损的可能性,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关怀与保障,也有助于营造公平、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禁止从事的具体工作范围
1.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像建筑工地上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进行的砌墙、粉刷等工作。处于经期的女职工身体平衡和骨骼肌肉系统较为脆弱,从事高处作业存在坠落风险,且身体不适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增加。
2.低温作业:指在工作场所有生产性冷源,其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比如冷库内货物整理工作。经期女性身体较为敏感,低温环境可能导致子宫收缩异常、经期紊乱等问题,还可能引发身体其他不适甚至疾病。
3.冷水作业:指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像水产加工车间工人处理刚打捞上来的水产品。接触冷水可能引发宫寒、痛经加重等不良后果,对经期女职工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4.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 - 1997),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这类强度的劳动对身体负担较大,经期女职工难以承受,过度消耗体力会影响其身体健康。例如搬运较重货物等工作就属于此类。
三、法律执行与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上述禁忌劳动。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基本要求。
女职工权益: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上述禁忌劳动,女职工有权拒绝,并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补充规定
除了《劳动法》第六十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对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其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