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103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处理规定)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3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3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处理规定。
一、立法目的
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公正、合法、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防止权力滥用和行政不作为,增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适用主体
适用主体为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劳动行政部门通常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则可能包括与劳动管理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在涉及劳动事务管理方面有一定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都在此范围内。
违法行为界定
滥用职权:指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例如,在劳动监察执法中,工作人员无依据地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许可等行为。
玩忽职守:表现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比如,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不闻不问,或者在检查中敷衍了事,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公正的处理。像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工作人员接受一方当事人的贿赂,从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可能涉及的
罪名及量刑如下:
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劳动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大量劳动者权益受损等后果,可能构成此罪。
玩忽职守罪: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徇私舞弊罪:若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不同情形的量刑有所不同,具体要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定。
行政处分
若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的处分决定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对于初次轻微违规的工作人员,可能给予警告处分;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可能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等。
执行主体与程序
执行主体: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由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对于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
执行程序:在发现工作人员存在相关违法违纪行为后,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一旦认定行为属实,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并送达被处分人。被处分人如果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