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规定)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规定。
一、立法目的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条款旨在确保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例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增员手续,或者每月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
法律责任及执行主体
三、行政责令限期缴纳
当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会依法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费部分。劳动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通过下达限期缴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四、加收滞纳金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缴费义务,避免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受到威胁。根据《社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目前,在处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问题上,优先适用《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五、执行程序
1.调查核实: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接到劳动者投诉、举报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等,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缴纳:经调查核实,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会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明确告知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费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义务。
3.加收滞纳金:若用人单位逾期不缴,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例如,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10000元,从欠缴之日起经过10日仍未缴纳,那么滞纳金为10000×0.0005×10 = 50元。
4.强制执行:如果用人单位在限期内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查询其存款账户、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等,以强制征收欠费。
六、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该条款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当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遭受的医疗费用损失、工伤待遇损失等,都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