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处理规定)条文内容解读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整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条文内容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条文解读
这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处理规定。
一、立法目的
1、保护原用人单位权益:保障原用人单位的合法经济利益,避免因新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原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例如,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未完成服务期就跳槽到新单位,若新单位招用该劳动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新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弥补原单位的培训成本等损失。
2、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促使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仔细核实应聘者是否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减少因招用未解除合同劳动者而引发的纠纷,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保护劳动者权益:防止劳动者因随意跳槽而陷入劳动纠纷,确保劳动者在合法、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工作。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也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平衡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对应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只要这些主体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且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都可能适用本条规定。
2、劳动者:指与原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劳动者违反规定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构成要件
1、用人单位招用行为:用人单位存在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这里的“招用”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等各种形式,只要用人单位有使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的意思表示并付诸实施即可。
2、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尚未依法解除或终止。例如,劳动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或者未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擅自离职等情况。
3、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直接经济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害,如因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原单位生产流程中断,影响产品交付,造成的订单损失、设备闲置损失等;因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5、商业秘密损失:若劳动者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用人单位,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经济损失范畴。赔偿此类损失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赔偿责任:当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该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一起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某案例中,孙某是A公司的技术骨干,未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到B公司工作,导致A公司遭受经济损失,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和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A公司既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孙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公司和孙某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但对外都要对A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执行主体与程序
1、执行主体:劳动行政部门是主要的执行主体,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如果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执行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投诉、举报或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一旦确认用人单位存在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并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就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责令改正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处理决定,若逾期不执行,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如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