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的工作规定。
一、立法目的
该条款旨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怀孕会使女性身体负担显著加重,生理和心理都发生一系列变化,她们需要更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通过限制从事高强度和禁忌劳动,以及避免过度劳累和夜间工作,能够降低对孕妇和胎儿的潜在风险,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依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 - 1997),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这类强度的劳动对身体负担较大,怀孕女职工难以承受,过度消耗体力会影响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发育。例如搬运较重货物、长时间高强度的搬运工作等都属于此类。
2.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有毒有害物质相关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这些有毒物质可能通过胎盘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导致胎儿畸形、智力低下等严重后果。
特定行业生产作业:如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抗癌药物具有很强的毒性,己烯雌酚也可能对胎儿的性器官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放射性物质相关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以及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放射性物质会对胎儿的细胞分裂和生长发育造成严重损害,增加胎儿患癌、智力障碍等风险。
体力劳动强度大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这类工作劳动强度大,对孕妇的体力和身体协调性要求较高,容易导致身体疲劳和受伤。
其他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等。这些作业可能会对孕妇的身体造成机械性损伤,或因身体不适增加发生意外的概率。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身体负担进一步加重,需要更多的休息时间来恢复体力和保障胎儿的健康。延长工作时间会使她们过度劳累,增加孕期并发症的发生几率,如妊娠高血压、早产等。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
2.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夜间人体的生理机能相对白天有所下降,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身体更加虚弱,夜班劳动会打乱她们的正常生物钟,影响睡眠质量,进而影响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发育。同时,夜间工作环境相对较暗,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禁止的劳动,或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女职工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