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下为您详细解读:
一、规章制度的定义与性质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其内容广泛,涵盖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等。
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要求
1.依法的含义:“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若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建立和完善的内容
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方面: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比如,在工资管理方面,要明确工资支付的条件、方式和时间,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相应的休息休假权利。
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方面: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如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例如,规定劳动者应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旷工等,以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民主程序: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用人单位应当将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的草案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公布,组织职工进行讨论,让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方案和意见。这一步骤体现了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能够有效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职工提出方案和意见后,用人单位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对职工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考虑,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这一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反馈和纠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不进行修改完善,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只有让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才能要求劳动者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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