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公平与城乡统筹发展。以下从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实施机制及政策衔接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目标
1.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部分农民面临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该条款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年老、患病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求。
2.统筹城乡发展
通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或农村社保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覆盖面。
3.规范土地管理
明确“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强化土地征收的约束机制,防止因征地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二、核心内容解析
1.适用对象
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对象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覆盖范围: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第九十五条)及被征地农民(第九十六条),体现城乡统筹理念。
2.资金来源与筹集方式
主要渠道: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社保费用优先从这两项费用中统一安排。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若前两项不足,由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补足。
计提标准:部分地区(如广东省)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提社保费,例如地价5万元/亩以下的按20%计提。
3.实施机制
“先保后征”原则: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预存或分配的,不得批准征地或实施土地征收。
资金管理:
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社保费用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步拨付,保障及时发放。
三、政策衔接与地方实践
1.与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费用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实现待遇衔接。
对缴费不足15年者,允许延长缴费或转入其他养老保障制度。
2.地方政策创新
江西省:明确征地报批需将社保费用预存审查作为必备要件,未足额到位的不予审批。
广东省:按区片地价比例计提社保费,并建立留存资金分配机制,确保资金及时到人。
安徽省怀远县:对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按原政策保障待遇,新增征地需落实缴费补贴。
四、法律意义与挑战
1.法律意义
权益保障:通过法律强制力确保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保”,避免因征地返贫。
制度创新:推动社会保障从“户籍依附”向“土地依附”转型,适应城乡人口流动趋势。
2.现实挑战
资金压力:部分地区土地补偿标准较低,需依赖财政补贴,可能影响政策可持续性。
执行差异:地方政策在计提比例、分配方式上存在差异,需加强中央统筹与监督。
五、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其核心在于“足额安排费用”和“纳入社保制度”。实践中需结合地方政策细化落实,同时强化资金监管与制度衔接,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未来可进一步探索社保全国统筹、动态调整补偿标准等机制,以应对城镇化进程中的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