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是社会保险领域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旨在衔接《
刑法》相关
罪名,确保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能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从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关联罪名及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1.避免重复立法
《社会保险法》未在具体条款中逐一规定刑事责任,而是通过单列第九十四条实现与《刑法》的衔接。这种立法方式既保持条文简洁,又避免因《刑法》修订导致法律冲突。
2.强化法律威慑力
通过明确刑事责任的兜底条款,对社会保险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挪用基金、欺诈骗保等)形成高压震慑,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公民权益。
二、适用范围与具体情形
第九十四条适用于《社会保险法》中所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1.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行为表现: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如第九十一条)。
对应罪名: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挪用公款罪”或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贪污罪”。
2.泄露个人信息
行为表现:社保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第九十二条)。
对应罪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行为表现: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保管理、监督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如第九十三条)。
对应罪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第三百九十七条的“徇私枉法罪”。
4.欺诈骗保行为
行为表现:以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待遇(如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对应罪名: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有明确
司法解释)。
三、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
1.行政与刑事衔接
违法行为首先由社保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调查,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骗取社保待遇金额超过3000元即可构成诈骗罪,需移交公安机关。
2.复合责任承担
即使构成犯罪,行为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如退回骗取的社保金)和行政处分(如撤职、罚款)。
四、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
1.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通过刑事责任的威慑,减少社保基金被挪用、骗保等风险,保障基金可持续性。
2.保护公民权益
对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追责,防止公民隐私泄露和财产损失。
3.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避免分散立法导致的法律漏洞,确保同类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得到一致处理。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社保经办人员挪用社保基金50万元用于炒股,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2:伪造病历骗取医保报销20万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作为刑事责任的兜底条款,通过衔接《刑法》实现了对社保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其核心价值在于构建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双重防线,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