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明确了外国人参保的基本原则,但具体实施需结合配套法规及国际协定。以下从适用范围、参保规则、程序要求及例外情形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合法就业证件;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属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含无国籍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后者适用专门规定)。
2.就业形式
包括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直接就业,或受境外雇主派遣至中国境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情形。
二、参保规则
1.险种要求
外国人原则上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与本国职工享受同等险种覆盖。但存在例外:
双边或多边协定:若中国与外国人国籍国签订社会保险协定,可免除部分险种缴费义务。例如,中德协定免除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最长60个月),中韩协定免除养老保险缴费。
变通执行:在无协定情况下,外国人需按《社会保险法》全面参保;有协定则按协定调整参保范围。
2.缴费主体
由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本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与本国职工一致。
三、参保程序
1.登记时限
用人单位需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后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派遣的外国人由境内工作单位负责登记。
2.信息共享
社保机构与就业证件核发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核查外国人就业及参保情况,确保合规性。
四、待遇享受与权益保障
1.待遇条件
外国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等情形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社保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报销、工伤赔偿等。
2.离境处理
离境前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个人账户可保留,再次来华就业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例外情形
1.外交豁免人员
外交使领馆人员及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
2.国际协定优先
双边或多边协定中关于社会保险的约定优先于国内法,例如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
六、政策意义
1.权益平等
通过强制参保机制,保障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合法权益,体现国际劳工权益保护趋势。
2.避免双重缴费
通过双边协定协调跨国社保关系,减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负担。
3.制度衔接
为未来国际社保互认和跨国转移接续奠定基础,促进人才流动。
总结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通过“参照适用+双边协定”的灵活机制,既确保了外国人参保的公平性,又兼顾了国际实践需求。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以及具体双边协定内容执行。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关注地方实施细则,确保合规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