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新增条文。
关键词解释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理解与适用
一、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当前,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不仅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而且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有所加重。1999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上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112976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55892件/次,占总数的49.47%,反映家庭暴力8862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5.86%。下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110070件/次,占总数39.26%,反映家庭暴力20148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8.3%。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如辱骂、殴打、砍手、剜眼、割鼻、割耳、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关禁闭、捆绑、跪地、饿饭、赶出家门、扔进水塘、强迫卖淫,等等。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渐增多。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同时,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其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严重危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肉体上都遭受伤害,一部分妇女甚至致残,同时,多数受暴妇女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精神上经常处于惶恐和惊吓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2)因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抗暴”案件案例。以暴抗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被逼无奈时采取的一种很典型的反抗形式。(3)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有的妇女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将丈夫告上法庭,不仅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甚至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解体。(4)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容易对家庭失去信心,导致在人格上不健全,在心理上不健康,成年后虐待女性的机率要比在正常家庭中长大的男孩机率高。(5)扰乱了社会秩序。家庭暴力的存在,致使
离婚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同时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又与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联,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二、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不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而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的合力。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要注意三个环节:预防、制止和救助。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在预防,家庭暴力会严重影响家庭的稳定,动摇社会文明的基础,而且出现家庭暴力后,如果一味的打击和制裁,同样会破坏家庭的温情和稳定。制止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最直接的方法,制止包括责令施暴者放弃暴力行为和给予制裁。如果对家庭暴力不予及时制止,将会使家庭暴力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救助是解决家庭暴力的保障,能够为受暴妇女出谋划策,使其暂时摆脱暴力的阴影。要解决好家庭暴力问题,预防、制止、救助三个环节都不可或缺。本条对预防、制止、救助三个环节都作了规定。
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里的措施包括通过立法、制定有关政策等。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禁止家庭暴力的是《婚姻法》。《婚姻法》修订后,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就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另外我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有90多个地级市、140多个县乡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由省级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二是由党委、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三是由省综合治理委员会、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与妇联联合制定的规定或通知;四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部门的联合发文。依据这些法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了当地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有利地推动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
三、由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一)实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往往是因为家庭中的一些琐事、小事产生的。家庭成员间的争吵打骂往往是在气头上,由于一时的冲动所为。在这种情形下,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一些说服调解工作,让当事人消消气,冷静下来,多考虑对方,多考虑孩子和老人,心平气和地处理家庭事情,解决家务纠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或虽构成犯罪,但受害人不愿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可以出面劝阻、调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可具体负责此类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其具体工作范围、程序可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于家庭暴力通常伴随着拳脚、棍棒等武力,如果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对被害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或者损失,甚至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因此,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请求予以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制止。
(三)实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