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内容作了完善。
理解与适用
一、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或终止妊娠后不久,身体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善照料。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身体上、心理上和精神上都有一定的负担,而女方的身体健康、心理稳定和精神愉快直接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因此,为维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减少因离婚给女方造成的强烈刺激,法律规定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仅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之诉的时间,并没有剥夺其离婚请求权,它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涉及准离或不准离的实体性问题。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女方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仍按本规定办理。
二、男方离婚请求权限制的例外
(一)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这是因为,这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表示她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儿、婴儿的保护。此外,在上述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予。这也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本意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
根据有关规定和
司法解释,在男方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应变通处理:
1.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
女方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这属非法行为,也体现出女方与男方之间的关系的亲疏程度,无论出于道义上的要求,还是法律保护合法行为的目的,均不应对女方再予特殊保护,否则有维护非法行为之嫌。但是,“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对于女方主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况有:
第一,女方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的。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关于女方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予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但“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第二,女方婚后卖淫、流氓等活动而怀孕的。女方婚后从事卖淫、流氓活动,属于严重违法,应该受到社会、道义上的谴责。这种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妨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法与理不容,令男方难以忍受,对此种情况下怀孕的妇女,法律无须特别保护。
第三,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姘居或重婚而怀孕的。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姘居或重婚,前者比秘密通奸危害性大,重婚属于犯罪,这是男方不能容忍的,亦是应受法律制裁的,法院应当准许男方提出离婚,应划为“确有必要”的范围。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
女方在特定期间,意图杀害男方,男方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或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遗弃行为,拒尽扶养义务;或女方经常侮辱、诽谤男方,在公开场合诋毁男方声誉,损害男方人格,有厌恶男方之举,夫妻无感情,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等情形。在上述情况下,男方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法律亦准予男方提出离婚。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
本法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旨在避免女方因刺激影响哺乳,损害婴儿的身心健康。但是,如果女方对婴儿不尽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婴儿,对其漠不关心,经劝说仍一意孤行,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并持续恶化的,从保护儿童的发育、健康成长出发,应当准许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也应予以受理。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男方提出离婚也属“确有必要”范围。
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下落不明,对女方的法律保护丧失必要,对胎儿、婴儿的女方抚育亦不存在,男方可以提出离婚,亦属于“确有必要”之列。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已经怀孕,以后女方发现怀孕而上诉的,在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对上述期间受理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也可准予离婚,但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