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与男子平等婚姻家庭的保护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内容未作改变。
关键词解释
婚姻家庭权利 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理解与适用
我国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主要有:本法和《婚姻法》。《婚姻法》调整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本法侧重从妇女权益方面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本法对妇女家庭权益的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国家保护
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在离婚程序中的特殊保护;国家保障妇女对依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享有;保障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保障妇女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等等。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是否与男子平等,取决于男女两性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是否平等。在私有制社会,男女两性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公开主张男尊女卑,实行夫权统治,妇女被视为家庭奴隶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妇女对男子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明显提高,已逐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但是由于妇女行使权利受到来自社会制度的种种障碍,使男女平等的实现具有极大的局限性。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铲除了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道路。在婚姻家庭领域,我国彻底废除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妇女的旧法律,男女平等不仅成为我国《
宪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原则,也必然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所遵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在婚姻家庭权利方面与男子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和请求离婚的权利,结婚后,男女任何一方都可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对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经济上的互相帮助,男女也是同等的。
2.在家庭关系方面,男女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平等,包括人身权利的平等和财产关系的平等。在人身权利方面,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参加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在财产权利方面:对夫妻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平等的住房权;平等的扶养权;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子女关系的平等
表现在: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女接受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也都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4.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平等
例如,祖父、外祖父和祖母、外祖母在一定条件下都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都有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孙、外孙和孙女、外孙女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受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都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兄和姐在一定条件下都有扶养弟、妹的义务,都有受弟、妹赡养的权利;弟和妹在一定条件下都有接受兄、姐扶养的权利,都有赡养兄、姐的义务。祖父、外祖父和祖母、外祖母的继承权平等,孙、外孙和孙女、外孙女的继承权平等,兄和姐、弟和妹的继承权亦平等。
但是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妇女所享受到的婚姻家庭权利与男子相比还有一定差别,要彻底消除这种差别,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巨大的努力。从根本上说,男女平等的完全实现,有赖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目前在现有的条件下,正确贯彻执行本法,必须加速实现男女从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