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的保护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内容未作修改。
关键词解释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即一物所有权同时为数人共同享有的状态。
理解与适用
一、财产及其共有
我国妇女与男性一样享有财产所有权,这在我国《
宪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还存在着某些差别,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妇女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尽管在法律上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贯彻和落实。因此,本法进一步重申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的原则,并分别对保障妇女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保障妇女在划分责任田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合法收入(工资、奖金、稿酬等)、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和图书资料,公民自有的竹木、果树、家禽、牲畜,公民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生产资料、产品,其他合法所得等。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公民个人的财产往往以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存在,妇女作为家庭的重要成员之一,其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也多以家庭财产共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
财产共有关系通常由于共同生活、劳动(如夫妻、家庭成员间)、共同合伙经营、共同继承、共同承揽、共同购置等事实所形成和产生。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在我国,共同共有主要有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共同共有两种基本形式。在夫妻共同共有或家庭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不分性别,不分对家庭财产贡献的大小,对家庭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财产共有权,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共有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保障妇女享有家庭财产共有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家庭不是仅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女性对家庭共有财产主张权利往往在分家析产时体现出来。父母去世、子女成家都可能引起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这是每个家庭都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如何处理好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使大家在和睦的氛围中满意地取得各自应得的财产呢?惟一的途径只能是在充分尊重家庭成员各方的权利,照顾弱者的实际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分割。同时,在分割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区分财产的性质
首先要区分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哪些财产是父母多年积累和购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财产,这些财产不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财产,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赠与其子女或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哪些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个人财产;哪些财产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家庭共同经营收入中用于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在家庭成员间已作分配的财产应视为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家庭成员各自的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除依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外,均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精神归家庭成员各自所有。家庭成员用各自的收入购置的供家庭使用的耐用消费品应归购置者个人所有或按份共有。家庭成员用自己的收入为其他家庭成员购置的个人消费品和交给其他家庭成员使用的货币,应视为赠与,归接受者个人所有。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用于伙食及其他零星开支的货币,因很快被消费掉,也不会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只有在严格分出哪些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后,才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处分。对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个人财产不能处分。如果要出卖、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家庭共有财产,除了要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外,还要在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理,没有协商一致的处分行为无效。
2.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直接涉及各家庭成员的物质利益,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团结,因此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对有争议的问题要本着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来处理。凡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充分协商,尽量争取达成协议。实在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3.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不能漏掉已出嫁的女儿和已改嫁的母亲,更不能忽略女性家庭成员
出嫁的女儿和改嫁的母亲只要为家庭财产的创造出过力,创造过财富,她们就是该项家庭共有财产的所有人之一,就有权分得自己应得的一份财产。她们与男性家庭成员一样,在分割财产时应该平等对待,而不能因性别的不同而少分或不分。尤其是对一些身有残疾的女性或体弱多病、谋生手段缺乏的女性更应该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多分财产,给予照顾。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内容。
4.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充分考虑物之用途,使物尽其用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通常做法是先进行实物分割,即将能够分割开而不致影响物之用途和价值的物体分成若干份,由各成员各得一份。对无法实行实物分割的财产用其他两种方法分割。有的物体,尤其是耐用消费品和生产工具是不能够分割的,只能将其作价变卖,由各成员分割其变卖后的价值或由最需要的、能够使物发挥最大作用的一方拥有该物后,对物之价值进行估价,由他将该物超过其应得份额的价值补偿给其他共有人。
总之,对待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该有参与意识,不能因为自己是女性,就觉得自己没份,或不敢主张权利。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不仅在政治上平等,经济上也应该平等;不仅在社会上平等,在家庭中也应该平等。另一方面,女性应该发扬谦让、孝顺的美德,在分割财产时,对老人、病残亲人应给予适当的经济上的照顾。
三、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
(一)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含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分别所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夫妻对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即夫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大小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而无须考虑各方对共同财产积累所做的贡献大小、实际开支多少等。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指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
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全部财产。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财产或夫妻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则产除外。婚姻成立之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如夫妻双方没有相反约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
劳动报酬,指对于劳动者而言,当为他方付出劳动而应当从他方处得到的货币或实物。劳动报酬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奖金或津贴等。此外,用劳动报酬购置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2.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
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农民夫妇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的农副业生产、劳动的收入,也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工商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他们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法》等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目前,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许多丈夫或妻子购买股票、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一些夫妻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他们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既包含财产权,也包含人身权,其中的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即使在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是归一方专有。例如,作者的配偶无须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而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利益。如: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上述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它强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定继承方式所得的遗产,夫或妻的近亲属用遗嘱指定由该夫妇双方共同继承的遗产,夫或妻的亲朋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赠与他们双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指法律无法详尽列举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具体情形,都概括在其中。例如,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债券、日常生活用品等;彩票中奖所得的奖金和奖品;股票、债券所得的收益等。
应当指出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绩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所得”可以理解为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必须对实际财产的取得。
四、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区分
(一)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主要来源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在不同的家庭结构中,这两者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不重合的。如果家庭只有夫妻双方组成时,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是大妻共同财产。如果家庭中除夫妻外,还有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时,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全体家庭成员的财产。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同了。在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时,还应确定并分得夫妻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审判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或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从事个体经营、承包经营或进行个人合伙的,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否应当由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承扒连带消偿责任,则应区别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两种情况分别来处理。原则上,以个人财产投资经营的,属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经营的,属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如果以个人名义登记经营,用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或虽以个人财产投资,但其经营的主要收入归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共同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则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29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在一个家庭中,并非任何家庭成员的财产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家庭的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可以相互区别存在。家庭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并且没有成为共有财产的财产。从我国民事实践中看可作以下区别:(1)子女因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给付父母的赡养费,应属于父母的个人财产,由此而购置的财产亦归属于父母。(2)父母因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而给付子女的财产,父母赠给子女的财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3)子女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收入,除按照家庭成员间约定或自愿交付给家庭收入外,自己保存的收入部分,应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4)子女通过接受他人的遗赠及继承等合法途径而取得的财产,应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5)对于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这种区分意义在于:在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只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而非个人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某一共有人死亡,开始继承时,必须把死者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分出,作为遗产继承。在因对外经营活动负有债务时,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产需要所付出的开支,由家庭共有财产负担;为满足个人需要所作出的开支,由个人财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