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报酬和生活待遇上的男女平等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删除了有关分配住房方面男女平等的规定。
关键词解释
同工同酬 是指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理解与适用
一、男女同工同酬
实现同工同酬,就是要在各行各业都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只要做相同的工作,完成相同的工作量,就应获得相等的报酬,决不能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性别歧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
宪法及法律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仅规定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此外,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一原则本身就意味着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同工同酬,不仅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调动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需要。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论调:即妇女若要求在就业、报酬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就必须放弃她们的特殊生理要求,否则妇女既要求获得特殊生理要求,享受“五期”保健,又要同工同酬,就会给企业或单位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正因为妇女与男子具有不同的生理要求,因此也不能实现男女同工同酬。这种观点实质上还是没有正确认识妇女的人口生产的社会价值,没有把妇女的生理保健提高到保护社会劳动力的高度来看待。在我国,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取消性别歧视的基础之上的,但这并不等于不顾性别特征的要求。不同的工作环境和技术条件,对劳动力智能和体质的要求也不同,有的工种、行业适合于妇女,有的则不适合妇女。在这方面,我国也曾有过一些偏差的理解,即片面强调“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办到”,致使同工同酬变成了无视性别特征的劳动分工的代名词。很多不宜于妇女的重体力工种,如有毒、水下、井下、高空等劳动给妇女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三八女子带电作业班”、深海作业的潜海姑娘、女子炼钢班等风行一时。“男女都一样”,违背客观规律,违背人类生理特点的劳动,只能使妇女劳动力遭到严重破坏。我们提倡的男女同工同酬,是建立在劳动力价值平等的基础上。劳动力价值平等,并不排除对性别生理需求的必要保护。因此,在坚持男女同工同酬问题上,决不能无视妇女生理特征的差别。只有正确对待男女差异,坚持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妇女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也才能得到贯彻落实。
保障男女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是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义务。如果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没有履行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的义务,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女职工就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的规定和第13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规定第12条的基本内容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第13条的内容为: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第50条中亦规定:在分配住房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生活待遇上的男女平等
本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生活待遇上男女平等,是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社会救济事业及医疗卫生事业。对于分配住房和各种福利待遇,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歧视和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不法行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必须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她们的各项民主权利,使她们真正在政治上与男子平等,在经济上自立,在精神上不受性别歧视。本条规定为保障妇女合法的经济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