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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妇女的文化权益的保障)条文内容解读

2025-06-21 09:37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妇女的文化权益的保障)条文内容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版,仅供大家学习参考,实际应用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条文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的文化权益的保障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内容未作修改。
 
理解与适用
 
妇女的文化权益,是指妇女参与文化活动并享受其成果及相关利益的权利。《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8条又规定,妇女在文化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条则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这些规定,妇女的文化权益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文化活动参与权,即与男子一样有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二是智力成果权,即妇女对其科学技术研究或文学艺术创作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与男子一样享有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或利益。
 
一、妇女的文化活动参与权  

妇女有文化活动参与权,体现在妇女与男子一样有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包括:
 
(一)妇女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  这里的“科学”是广义的,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既包括技术科学、应用科学,也包括基础理论科学。妇女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意味着国家不对任何科学领域和科学问题设置禁令,妇女可以同男子一样对任何科学问题进行研究,并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提出并坚持自己的学术见解;自由地进行学术交流、讨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妇女的科学研究活动加以阻碍或限制。
 
(二)妇女有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广大妇女可以自由地、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造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文学创作包括诗歌、小说、散文、剧作、报告文学、科普文学、杂文等等,艺术创作包括音乐、舞蹈、杂技、曲艺、雕塑、绘画、书法、戏剧、电影等等。妇女从事上述各种文学艺术创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阻碍。
 
(三)妇女有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除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外,妇女还有权参加其他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如歌咏、朗诵、舞蹈、书法、器乐、健身操、气功等等,以丰富自己的精神文化生活,陶冶情操,提高文化素养,增强体质,任何组织和个人(尤其是家庭成员)不得无故阻止或刁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有关单位应为妇女从事科研和文艺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提供与男子同样的条件,创造同样的机会进行公平竞争,对确有才华、有贡献的妇女更需扶植、培养,创造更多的机会帮助她们成才。
 
二、妇女的智力成果权  

智力成果权又称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智力成果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权、商标权的总称。
 
本法所保障的妇女的智力成果,是指妇女对自己通过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所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妇女的智力成果权有以下几种:
 
(一)著作权  

《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多种专有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调整著作权关系的法律规范,除《民法通则》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前者于1990年9月7日颁布,自1991年6月1日起生效,并于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者于2002年8月2日由国务院发布。
 
根据上述规定,妇女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关系。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指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作者可以在作品上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或者不署名;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按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取报酬;全部或部分转让上述权利,并按约定或法定获取报酬。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由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二)专利权  

《民法通则》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专利权,是指专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的独占权。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作了详尽的规定。
 
1.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就是对专利技术享有权利的人。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11条以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专利,表明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自己专利的权利。实施专利的方式,就产品专利而言主要有:
 
①制造该专利产品。这是指专利权人可以实际生产出受保护的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无论用什么方法制造、无论生产多少,无论在本国何地制造,都是法律允许并受到保护的。
 
②使用该专利产品。这是指依照该专利产品的功能直接使用该产品。一种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可以有一种或者多种用途,那么不管实现的是哪一种用途,也不管是一次使用还是多次使用,甚至不管是由谁制造的,只要所使用的产品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中确定的产品一致,都称之为使用该产品,都受到法律保护。
 
③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许诺销售,就是明确表明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专利产号,就是专利权人有权面向公众表面愿意出售专利产品的权利。这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对专利权人增加规定了这一项权利。
 
④销售该专利产品。这是指为了获得利润而将专利产品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商业行为。专利权人对该专利产品依法享有销售的权利。
 
⑤进口该专利产品。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有权从境外进口该专利产品。
 
就方法专利而言,权利的实施主要包含使用该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具体包括:
 
①就产品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权利而言,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进口实质上是其等同物的相似产品。
 
②就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而言,包括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方法,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以该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③就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而言,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1l条规定,专利权人既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也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通过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的一方取得了专利实施权,即取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音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但被许可方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4)专利权人转让该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可能因为法律的规定发生转移。专利权发生转移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继承;二是赠与;三是买卖。对专利权的继承可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专利权的转让,是指基于专利权人的意志发生的专利权的转移,即专利权的买卖和赠与。专利权的转让同一般的有形财产转让一样,必须符合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专利权转让的特殊性,法律对专利权的转让作了特殊的规定。根据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权人享有并行使这项权利,有利于向公众表明自己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既可防止他人仿制、假冒,又有利于推销其产品。
 
(6)专利权人署名权
 
当发明人、设计人就是专利权人时,专利权人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实现精神方面的权利。
 
(7)放弃权
 
专利权人不但享有上述种种权利,也享有放弃专利权的自由。放弃专利权,可以通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或以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权利。但是,当专利权人将其专利许可他人使用期间,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必须征得被许可使用人的同意。
 
(8)专利权人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7条及第58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专利遭到他人假冒时,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追究假冒者的法律责任。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有下列各种情况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和销售
 
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允许他人制造的专科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再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属于侵权。
 
(2)先用权人的制造、使用
 
我国授予专利权采用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只授给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但是,如果另一发明人在该申请日前已作出了同一发明创造并已实施或为实施作好了准备,只是因为自己没有申请专利,就不能再使用该发明创造,这显然不公平。我国《专利法》为了合理地调整这一关系,便有了“先用权人”的规定。按照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中的使用
 
所谓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中使用发明创造专利,是指因各种情况临时通过我国领陆、领水或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这种使用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3项的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
 
专利权人所获得的对专利技术或设计的独占实施权是为使自己凭借独占实施专利的优势,通过工商业活动获取利润,收回智力投资,并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这种独占实施权应该是针对他人商业上的“非法”竞争,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用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如果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仅限于私人范围,不是为了营利的目的,则并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应当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将专利权人的权利限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这说明,在我国《专利法》上,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他人的专利,主要是为科学试验目的而使用。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4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值得提出的是,这里所说的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应该是不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如果在一个单位范围内使用某种专利技术用于日常工作活动,尽管不是对外经营,但仍应认定为是对专利权的侵犯。
 
(三)商标专用权  

《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亦即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专用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专有使用权
 
这是商标注册人的最根本的权利,也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专有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只有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才能达到表明自己区别他人的目的,才能表明这一商品或服务是自己生产经营的。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在保证质量一致的前提下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即商标所有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也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与其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有使用权与禁止权之间有密切联系,专有使角权是禁止权的前提,只有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才享有对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禁止权;禁止权是使用权的保障,如果不能通过法律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或假冒、仿制注册商标,则使用权就会丧失。在此,我们可以看出禁止权效力范围要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因为专有使用权范围仅限在核定的商品上,而禁止权则意味着不能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对有效地保证商标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具有重要的意义。
 
(3)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所有的权利。这种转让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转让的结果导致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转让人为原商标所有权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所有权人。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交回原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
 
(4)商标使用许可权
 
商标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以一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所有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作为许可的对价,一般是许可方收取被许可方一定的使用许可费。商标许可使用只是使用权的转让,商标所有权仍归商标注册人所有。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商标继承权
 
商标继承权,是指在注册商标所有人因死亡或丧失独立经营的能力,以及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由继承者继承其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6)关于商标共有权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依照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但是,假如申请人同时使用或均未使用,则是否允许共有,立法并无明文规定。虽然在实践中也有这方面的呼声,但从法理来看,两个或两个以上原来毫无关系的申请人仅因同时申请的原因而共有一件商标似与商标的本质和功能均有不合。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商标;
 
(2)确保商品质量;
 
(3)交纳费用;
 
(4)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5)不擅自转让注册商标。
 
(四)其他智力成果权  

《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所谓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所谓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施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3)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4)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本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标签: 妇女权益保障 文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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