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扫除妇女中的文盲与半文盲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未作修改。
关键词解释
扫盲 是指对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成年人进行识字教育,使其具有初步的读、写、算的基本能力。
理解与适用
旧中国是文盲成灾的国家,妇女中90%是文盲。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把扫除文盲作为我国一项大政方针和基础工程来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累计扫盲15552万人,其中70%是妇女。1991年我国共扫除文盲536万多人。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旧的文盲尚未完全扫除,新的文盲又成批出现。据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和半文盲达1.8亿人,主要集中在农村,其中70%是妇女。文盲问题仍然是当今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我国妇女占全国人口的一半,妇女素质的高低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文盲妇女很难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很难接受计划生育。一个不识字的母亲也很难对子女进行良好的家庭教育。长期下去,不但贻误妇女自身,还将贻误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后代,降低劳动者的智能,使我国最终丧失走向现代化的能力。因此,妇女扫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
扫除文盲教育是指为使不识字或者识字较少的青少年和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1993年修订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与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
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这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在扫盲教育工作中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各地要将扫盲教育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培训扫盲工作的专职人员和教师,组织编写教材和读物,组织各类教育机构和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扫盲工作,组织扫盲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奖励先进活动。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要把扫盲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县、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保证扫盲教育工作顺利完成,并实现到20世纪末我国青壮年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5%左右的目标。
为此,《教育法》第23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接受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文盲或半文盲公民必须积极参与和接受扫除文盲教育,对不参加者要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丧失学习能力是指因生理和心理缺陷而失去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公民,但这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加以确认。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一般由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采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命题或认可的试卷。经考试合格者,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基本扫除文盲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基本扫除文盲的地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