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校对保障女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内容未作修改。
理解与适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18岁以下的青少年有4亿人,女性占了一半。女性青少年既是祖国经济建设的后备力量,又是繁衍民族后代的未来母亲,保障她们的身心健康,对于保护妇女劳动力资源,对于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乃至整个民族的素质提高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学校和家庭都应积极努力,为女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根据我国教育
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应当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1.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女性青少年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2.学校应当平等地关心、爱护女学生与男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按照国家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学生,工读学校应当对她们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女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工读学校实行男、女生分别编班,女生班要配备女教师担任班主任。
3.关于劳动技术课。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生理特点和知识水平,选择他们力所能及的、无毒害的、无危险的劳动项目;学生参加劳动的时间和强度要适度,对体弱有病的学生和女学生的生理特点要给予照顾;技工学校应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注意经期劳动保护。
4.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女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女学生;对犯有错误的成年女学生,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处分慎重。
5.学校要以宿舍楼为单位,设专人管理,建立值班制度,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人走上锁等项制度;凡是有条件的学校都要为女生单独划出宿舍区、宿舍楼或楼层,从严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进行犯罪活动。
6.各中学及有条件的小学要设卫生室,配备校医、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高等院校设校医院或卫生所,预防和治疗妇女疾病,对学校的妇女卫生进行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高等院校要有淋浴等卫生设施。
7.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女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女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实施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应分别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8.学校应当对女性青少年进行青春期教育,上好生理卫生课。对处于月经期的女学生,不得安排其参加剧烈体育运动和不适宜的生产劳动。学校还应为女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有条件的中学上体育课应实行男女生分开教学,女生课最好由女教师担任,并体现女生课的特点。
9.学校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女性青少年学生的个人隐私,对女性青少年学生的信件,学校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外,学校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女性青少年学生的信件。
10.学校组织和安排女性青少年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军训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女性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