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其中第1款、第3款未作修改,第2款对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2款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理解与适用
一、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地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用干部,坚持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地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是《
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的体现,是贯彻实施“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宪法原则的主要途径。
由于历史的原因,妇女整体素质的提高,女干部在全体干部中比例的增长,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和渐进的过程。因此,必须积极地、有意识地为妇女的成才和参政,担任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特别是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逐步改变历史遗留下来的这种男女不平等的状况。
从现状看,妇女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即通常所说的妇女参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妇女参政比例与妇女在人口中的比例相比,很不协调。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比例过低。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机构中女领导人很少,以致中高级女领导干部后备队伍乏人。在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层中,女性所占比例数也很低。(2)女领导干部青黄不接的现象严重。现有女领导干部队伍在年龄结构上不合理。中级女领导干部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已接近退休年龄。在这些干部退休之后,将出现大面积的“断层”现象。(3)基层女领导干部来源匮乏。目前,高层党政女领导干部寥寥无几,县、乡两级女领导干部人数又呈下降趋势。在各级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普遍较低。这些年来,没有很好地从工农群众中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女干部进行培养,高等学校毕业生又很少分配到城乡基层单位,加之社会上还存在着对女性的种种传统偏见,使得基层女领导干部来源匮乏的问题更显突出。
为了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必须从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上引起重视,对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这一宪法原则身体力行,从基层抓起,从后备干部抓起,在两个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造就和选拔大批优秀的德识才学兼备的妇女人才,才能源源不断地向各级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输送大批女干部。
二、积极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是社会主义事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伟大力量。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新中国成立以来,许多有才华的优秀妇女担任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的领导职务,尤其在妇女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妇女担任领导干部的现象更为普遍。在新的历史时期,妇女干部发挥了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卓越才能。
我国《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干部原意是指充当骨干人员。在我国,凡属党的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和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骨干和业务骨干,都统称为干部。干部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等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和本法明确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广大妇女与男子一样,同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国家法律保障她们具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包括担任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利。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才能享有如此多的权利,拥有如此高的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证了妇女的参政权利,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妇女权益的高度重视。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妇女干部是妇女群众中的优秀分子,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及较强的管理、组织才能和业务能力。她们分布于各行各业各部门,承担着各方面的领导工作,充当着实现四化建设的骨干力量。她们的工作对于各个行业、部门的建设和发展,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同时,妇女干部又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带头人,党和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去贯彻实施,通过干部的工作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行动。妇女干部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她们在推动妇女解放事业进程中的巨大作用。妇女担任各级领导干部,是实现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形式之一。妇女充当国家干部是参与国家管理的最直接的途径,她们与男子一样,直接管理和领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发挥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骨干作用,这是最典型、最具体的妇女参政,最能直接反映妇女的参政状况。
应当注意的是,女干部并不会自发成长出来,需要进行培养和选拔。在培养和选拔女干部时,首先要打破资历、学历等等观念的束缚,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大量优秀妇女列入女干部培养对象;第二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她们的素质,形成一支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标准的女干部后备队伍;第三要建立健全妇女人才组织,扩大妇女人才信息队伍,做好妇女人才的发现和推荐工作;第四要制定具体的培养措施和发展规划并努力贯彻落实,保证妇女能够在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条件,杜绝排斥女性和故意抬高女性录用标准的现象。以上几项工作努力做好了,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就会开展得卓有成效。
三、培养和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进入国家各级领导班子人数的多少和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高低的一个标志,也是衡量妇女解放和社会进步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重视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是女干部在各级领导班子中的比例过低。
我国女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着众所周知的“三多”问题,即职务低的多——领导层次越高,女性比例越小;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多——女领导干部大多管的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部门的工作;担任副职的多——全国女领导干部80%以上担任副职;女领导干部青黄不接现象严重。
造成上述女性参与领导活动步履艰难的原因,除了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以外,主要是观念上的问题。据了解,一些部门在选拔干部工作中传统偏见严重,对女性要求苛刻。男干部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缺点都容易得到谅解、宽容,而对女干部则百般挑剔。干不好的,说是“窝囊”、“平庸”;干得好的,说是“没有女人味”,“男不男女不女”;工作累病的,又说“没这个能力偏要逞强”等等。有些部门缺少培养、选拔女性领导干部的长远规划,口头强调多,措施落实少;临时突击多,平时抓的少;干活使用多,培养提拔少。当然,造成女性领导干部偏少的原因还有女性自身存在的自卑心理和依附心理等素质问题。为改变上述状况,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由此可见,应当做到: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择优任用干部,不受性别限制。在女职工比较集中的单位,任用干部时应尽可能使女干部的比例同女职工所占职工比例相适应。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应当重视配备女干部,保证本单位女职工的正确意见得以充分反映,管理更加民主化,防止把女干部当作点缀的错误做法。
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适当数量意味着各单位在培养和选拨领导成员时,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妇女代表的比例。有适当数量意味着至少有一名而不是可以没有。
四、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培养和选拔民族干部。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没有大批的民族干部是不可能的。《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门人才和技术工人。”《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本条第3款规定:“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大力培养民族女干部的重要政策。没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女干部,少数民族妇女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女干部,是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巩固祖国统一,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条件。
为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大批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妇女人才。少数民族地域广阔,资源丰富,但相对来说,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缓慢,一些旧的封建意识、观念,一些落后的民族习俗,使少数民族妇女受束缚更深。而少数民族女干部最了解本民族妇女的需要和要求,熟悉本民族的历史、现状和特点,她们和少数民族男干部一样,是我党团结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依靠力量,是改变本地区落后面貌、促进本民族发展、繁荣的带头人,她们在推动少数民族妇女彻底解放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地开展工作的经验,民族地区的党委、政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努力创造条件,设立各种各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培训学校,或在有关院校中设立培训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女干部及女专业人才进行培养和培训,以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建立妇女人才信息中心和妇女人才档案,注意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女性人才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三是采取组织措施,在招收、配备干部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女干部进入干部队伍和各级领导班子;四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少数民族女干部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