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保障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第1款是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9条;第2款、第3款是新增的条款。
理解与适用
一、妇女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妇女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我国妇女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其中最根本、最核心的是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规定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充分表明只有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下,广大妇女才有可能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
妇女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担任人民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妇女经过选举当选人民代表,可以以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身份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妇女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会议期间,有权参与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有权提出议案;有权参加各项选举;有权依法定程序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案,有关机关应当作出答复;有权依法定程序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妇女作为人民代表有权依法定程序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权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权依法定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权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妇女作为人民代表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的保障,如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参加与人民代表身份有关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人民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人民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阻碍人民代表执行职务的,由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等。
(二)担任各类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依职权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其余各层次领导人员均经法定程序任命;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调配或者公开招聘。
妇女通过各种途径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律、法规或者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
(三)参加政党、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政协等组织,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党员,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实行政治思想领导和对重要的干部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通过参加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以及通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党员,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工会、妇联、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分别代表不同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机关的社会支柱。社会团体通过参加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和参与各级人民政协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各级人民政协通过各种参政议政活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妇女通过参加政党、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政协等组织,以其成员的身份,从事各种参政议政活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二、妇女有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保证了广大妇女参与国家经济事业的管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彻底消灭了剥削制度,人们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这种性质,使广大妇女也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具有了管理国家经济的权利,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妇女实现这一权利提供了保障。
妇女参与管理国家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
(一)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管理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妇女通过担任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如厂长、经理、院长、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职务,依职权参与经济事业、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直接行使管理这些事业和事务的权利,为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作贡献。
(二)担任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决定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评议监督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以及选举厂长等。
企业管理委员会是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就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厂长决策的机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妇女通过担任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妇女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妇女享有广泛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其中,通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参加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一种重要途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城镇居民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设立在我国具有积极的作用。它是广大人民群众和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的纽带,使人民政府能及时听到群众的呼声,并及时解决群众的迫切问题;同时,它通过向政府提出意见和要求,监督人民政府的工作,促使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提高工作效率。妇女通过参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活动,包括被选举担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所属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管理本居住区的社会公共事务。
妇女通过上述以及其他途径和形式,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妇女的这些政治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各有关方面应当予以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妇女实行性别歧视,不得阻碍和干涉妇女行使这些权利。否则,有关国家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本条第2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联合会是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其任务是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度。总之,妇女联合会是广大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因此,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五、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建议权本条第3款规定:“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是对宪法确立的建议权的具体化。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根据宪法精神,妇女和妇女组织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事项,都有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本法第14条的规定,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