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的保障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对应于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条,内容未作修改。
关键词解释
政治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一、公民的政治权利概述
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即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自由,即发表政治看法,表达意愿的权利。公民能否享有政治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在现实中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宪政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政治权利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占有突出地位。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1)公民依法有权进行投票参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2)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3)公民依法有权监督和罢免其参与选出的代表机关代表。
(二)政治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自由的本意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六项政治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意愿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权利,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础。
1.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内容是广泛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口头或者书面,也包括言论的延伸形式,如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以及网络等大众传媒,广义上还包括出版和著作。语言是人类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最基本形式,因此言论自由也是公民政治自由中的首要内容,是公民其他的政治自由赖以存在的基础。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2001年国务院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3.结社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一定宗旨而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集会是指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公民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从中可以看出,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自身的精神信念,自愿地决定是否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包括以下含义:(1)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宗教里面,公民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4)公民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以上表明,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在行为上包括作为的自由即信教,也包括不作为的自由即不信教。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还必然延伸至传教、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等内容。
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一项权利。在我国,绵延数千年的封建宗法制度对于妇女的政治压迫十分沉重。妇女在政治上无权,完全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妇女结束了千百年来受封建社会压迫、奴役和受外国侵略者宰割、欺凌的历史,她们以崭新的姿态站立起来,与全国人民一道成了新中国的主人,在政治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的政治权利,在妇女的其他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妇女的政治权利,是妇女成为国家主人的权利。妇女只有在政治上取得独立的地位,不依附于他人,成为国家主人,才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才有资格取得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及其他权利,并且能够维护这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政治权利不能不居于优先的地位。因此,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是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只有切实保障占人口半数左右的妇女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只有亿万妇女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同男子一起平等地参加各个政治领域的活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才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进一步提高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程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3.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是进一步提高妇女政治、社会地位,调动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的需要
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享受政治权利的状况,是衡量妇女的政治和社会地位,衡量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尺度。我国妇女在旧的社会制度下,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毫无政治权利可言。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在妇女参政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妇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妇女参政比例与妇女占我国人口的比例相比仍不协调,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女性的比例偏低,且呈下降趋势,忽视妇女政治权利的现象,在不少地方还时有发生。因此,在当前以至今后一个时期内,有特别强调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