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妇女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的规定。
新旧法条对比
本条是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条,内容未作修改。
关键词解释
自信 是指妇女应当树立起敢于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洪流并有所作为的意识。
自立 是指妇女应当摆脱依赖性,在社会生活中努力获得自己应有的独立社会地位。
自强 是指妇女应当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创造不断进取的自身条件。
社会公德 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标准。
理解与适用
一、妇女的自我保护 妇女的自我保护,是指妇女在国家保障的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修养、自我完善、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和影响,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意志行动。
本法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努力,也离不开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自身的积极努力。妇女解放是妇女从自然、社会和自我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既要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领域里获得解放,实现男女平等,又要在自身精神下获得解放,摆脱自卑、依赖、狭隘、惰性等传统的意识而代之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风貌。本法在强化国家和社会保障妇女权益责任的同时,还鼓励妇女自我提高和自我维护。本条第1款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我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了妇女自我保护的权利,也是法律对妇女提出的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妇女的自我保护与国家保障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互动过程是本法实施的全部过程。妇女的自我保护与国家保障相结合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强调内因的效果,又重视外因的作用。国家通过法律为妇女权利的实现所做的努力,只有建立在妇女自身觉醒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实际的、完美的效果。如果妇女没有觉悟,自身素质很差,即使外部环境再好,也不会积极主动去利用;即使法律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没有妇女的自我保护,妇女权利的实现,妇女的解放是不可能的。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妇女自我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尊
自尊,体现了妇女新的价值观。它要求妇女对自我人格进行重新的认识和肯定,把自己看做是与男子一样有思想、有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存在于世。也就是说,自己首先看得起自己,这是妇女自信、自立、自强的内在力量和前提条件。
2.自信
自信,体现了妇女有志气、有理想、有信心的时代意识。它要求妇女不再像过去那样轻视自己、自卑怯懦、甘拜下风,要坚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完全可以在社会生产和工作中,与男性一比高低。自信的女性敢说敢干、充满朝气,努力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事业的成就去赢得社会的承认和重视。
3.自立
自立,体现了妇女独立自主的意识。它要求妇女摆脱对社会、对家庭和对他人的依赖,作为独立的个体走向社会,参加社会劳动,取得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从经济和精神上获得完全的独立。
4.自强
自强,体现了妇女积极向上、顽强拼搏的竞争意识。它要求妇女努力培养坚强的毅力和百折不挠的勇气,不论遇到什么挫折和困难,都不要气馁和怯懦,要坚定做事业和生活强者的决心,同时要积极参加社会劳动,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工作和竞争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有志气、有毅力、有能力的女性,也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而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赞誉。
5.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国的
宪法和法律对妇女的合法权益有一系列的明确规定,这对于维护妇女权益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没有得到处理,甚至根本得不到处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被侵害妇女不懂法、不知法,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有关。
妇女必须学法、懂法。学法、懂法,了解法律赋予自己哪些权益,同时了解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运用哪些实体法和程序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妇女可通过普法学习或利用有关渠道,如电视、广播、读书等方式,了解《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等基本法中,有关妇女权益及其保障的规定。
被侵权妇女要善于依法寻求有关组织机构的帮助。寻找最佳、快捷、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请求法律顾问或律师代写法律文书;聘请他们担任自己的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协助自己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参加法院的诉讼活动。在处理情节较复杂的案件时,有必要取得上述具有专门法律知识人的协助。此外,被侵权妇女还可以向妇联组织投诉,取得该组织的支持帮助。妇女组织负有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权案件的义务。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企业事业单位违法处分或辞退女职工,或将她们安置于不适宜妇女的工种,她们可以请求工会组织给予帮助。
妇女要积极采取行动,及时搜集能够证明某部门、某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证据(书证、物证等),将其提供给受理机关,勇于依法同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在就业、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分配住房、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方面歧视妇女的行为,被歧视的妇女本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投诉,要求主管单位或个人改正。对于侵害妇女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行为,被侵权的妇女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害妇女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如:虐待、遗弃、拐卖、绑架、侮辱、诽谤、伤害、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迫卖淫、强奸、奸淫、家庭暴力伤害等行为,被害妇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起控告;符合自诉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反之,如果受害妇女采取软弱、退缩、妥协态度,只会助长不法侵权行为,甚至会导致妇女合法权益遭受更大的侵害。
二、妇女的自我约束 在我国,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强调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广大妇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若妇女拒绝履行自己应负的义务,或违反社会公德,滥用权利,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最基本和最起码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是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在不同社会领域的具体表现,妇女也不例外。
根据本条和我国《宪法》的规定,遵守法律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他法律以宪法作为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和法律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这就要求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公民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只限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必然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侵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妇女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宪法》第12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同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做坚决斗争。
(四)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和工作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规则、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劳动者人身安全,提高劳动效率和维护社会化大生产的正常秩序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参加工作的妇女负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五)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形成的基本准则,包括生活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学习秩序等。良好的公共秩序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包括妇女在内的每一公民都负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六)尊重社会公德 在我国,社会公德的核心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社会公德作为一种道德,其力量一般来源于社会舆论、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等,而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妇女也应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