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与立法目的
该条款旨在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截留或挪用罚款,确保罚款依法上缴国库。通过要求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强化对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督,保障公民财产权益。
二、具体要求
1.必须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需向被处罚人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此规定确保罚款流程透明化,避免使用非正规收据或私自印制票据,防止罚款流失或被挪用。
2.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若人民警察未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或出具的收据不符合规定,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该权利赋予公民对抗违法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避免因无凭证缴费导致的权益受损。
三、法律后果
1.对执法人员的追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未出具罚款收据或未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将面临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公安机关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确保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四、实务意义
保障程序正义:通过规范收据管理,减少执法随意性,维护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公民救济途径:被处罚人可凭收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收据缺失,可直接主张程序违法。
总结
第一百零六条通过严格的收据管理制度,平衡了执法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是遏制执法腐败、保障行政处罚公正性的重要措施。公民在遭遇未出具合法收据的罚款时,可依法行使拒绝权,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