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并暂缓执行后,若逃避处罚执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适用条件
1.暂缓执行前提:被处罚人需因不服行政拘留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按每日200元标准交纳保证金。
2.社会危险性评估:公安机关需确认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二、逃避执行的认定
被处罚人采取逃跑、藏匿等方式,导致行政拘留决定无法执行,即构成“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三、法律后果
1.保证金处理:
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与罚款不同,没收保证金属于行政处罚性质,不适用退换程序。
2.处罚决定执行:
原行政拘留决定仍须执行,公安机关需继续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拘留所;
没收保证金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效力。
四、立法目的
1.权利保障:允许被处罚人在争议期间暂缓执行,保障其救济权利;
2.防止滥用:通过经济约束(保证金)防止恶意逃避处罚;
3.执行刚性:确保行政处罚的权威性,避免因暂缓程序架空处罚决定。
五、关联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明确暂缓执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证金应退还的情形,与本条形成“正常退还”与“违法没收”的对比。
典型案例:若甲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处5日拘留,交纳2000元保证金后暂缓执行,后甲擅自离境逃避拘留,公安机关可没收其保证金并继续执行拘留。
综上,第一百一十条通过经济手段约束被处罚人履行义务,平衡了权利救济与执法效率,是治安管理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