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后的处理流程及时限,具体解读如下:
一、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时限
1.普通情形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 2日内 交至所属公安机关。例如,若民警在市区执法时当场收缴罚款,需在收缴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移交。
2.特殊场所情形
水上或旅客列车上收缴的罚款:需自 抵岸或到站之日起2日内 交至所属公安机关。例如,民警在渡轮上收缴罚款后,需待渡轮靠岸或列车到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移交。
二、公安机关缴付银行的时限
公安机关收到民警上交的罚款后,应自收到之日起 2日内 将罚款全额缴付至 指定银行账户。此规定确保罚款及时进入国库,避免滞留或挪用风险。
三、适用条件与例外情形
当场收缴的适用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仅限于以下情形:
被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主动提出当场缴纳;
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可能难以执行。
例外情况: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交通中断等)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可依法申请延期,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违规处理:若人民警察未按时上交罚款,或公安机关未及时缴付银行,可能构成 私分、侵占、挪用罚款 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监督机制:公安机关需建立罚款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并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如财政部门)保障执行合规性。
五、实务意义
该条款通过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旨在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罚款滞留或滥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同时,对水上、列车等特殊场景的灵活规定,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与可操作性。
总结:第一百零五条通过细化流程和时限,强化了执法透明度和效率,确保罚款管理规范,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