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这条是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若存在不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详细解读如下:
一、条文核心内容与立法目的
本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针对人民警察及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专项责任条款,其核心在于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执法权威。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权力约束:针对执法实践中易发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设定红线;
2.权利救济:为公民、法人等受侵害主体提供法律追责依据;
二、十一类禁止性行为解析
以下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对十一类行为逐项解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法律要件:对象包括违法嫌疑人、证人、被侵害人等。
典型案例:某地民警为获取口供,对嫌疑人连续审讯20小时并实施殴打,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事追责: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二)超时限制人身自由
时间标准:一般案件询问查证不超过8小时,可能拘留的延长至24小时。
例外情形:仅适用于“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三)违反罚缴分离制度
制度要求:罚款决定与收缴必须分离,罚没财物需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某派出所私设“小金库”截留罚款,直接责任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私分、侵占、挪用、损毁财物
财物范围:包括收缴的违禁品、扣押的涉案财物。
刑事风险:私分罚没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故意损毁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违规使用或未及时返还财物
返还义务:对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在登记证据后立即返还。
司法实践:某地民警扣押车辆后拖延返还,导致当事人经营损失,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六)不及时退还保证金
退还条件:行政拘留未执行或处罚被撤销时,保证金应全额退还。
行政责任:拖延退还可能构成《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作为”。
(七)利用职务受贿或谋利
表现形式:收受财物、接受免费服务等。
刑事追责: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八)当场收缴罚款违规
程序要求: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典型案例:民警收取罚款后未填金额,将款项私吞,构成贪污罪。
(九)不及时出警
出警标准: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警,无正当理由拖延可能构成渎职。
司法认定:需结合报警内容、出警时间、后果严重性综合判断。
(十)通风报信
行为阶段:涵盖查处全过程,包括部署阶段和实施阶段。
典型案例:民警在行动前向嫌疑人通风报信,导致抓捕失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十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如选择性执法、伪造证据等。
三、法律责任体系
(一)行政处分
适用对象:直接责任人员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程序要求: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内部规范。
(二)刑事追责
罪名衔接:可能涉及刑讯逼供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追诉标准:需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等标准。
(三)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
赔偿程序:可先向公安机关申请赔偿,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四、监督与救济机制
(一)内部监督
多层级监督:包括上级公安机关监督、法制部门审核、督察部门现场督察等。
专项制度:如执法质量考评、案件评查、错案倒查等。
(二)外部救济
投诉渠道:可通过12389举报平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
典型案例:某公民因民警违规扣押财物,通过行政诉讼获国家赔偿。
五、实践意义与完善建议
(一)实践意义
1.规范执法:通过负面清单倒逼执法规范化;
2.权利保障:为公民提供对抗执法违法的法律武器;
3.制度衔接:与《刑法》《国家赔偿法》形成责任闭环。
(二)完善建议
1.技术赋能:推广执法记录仪全流程记录;
2.制度优化:细化保证金退还时限,建立超时预警机制;
3.责任追究:对通风报信等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终身追责。
结语
第一百一十六条通过“十一项禁止性行为+双层追责机制+多维监督体系”的架构,构建了治安案件办理的“高压线”。其不仅是对执法权的约束,更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实践中,需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
2.超时限制人身自由
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限(一般为24小时),超时属程序违法,需承担行政责任。
3.违规处理罚款及财物
未按“罚缴分离”制度执行;
私分、挪用、损毁收缴财物;
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或保证金。
上述行为均属职务违法,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如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4.违规使用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出具法定收据,否则可能涉及贪污或渎职。
5.不作为或通风报信
接警后不及时出警;
查处案件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
此类行为严重失职,可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6.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包括包庇违法者、选择性执法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二、责任主体
公安机关若存在上述行为,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撤职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法律依据延伸
程序合法性:第一百一十四条强调执法需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刑讯逼供或侮辱当事人。
财物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与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形成衔接。
综上,该条款通过明确禁止行为及后果,强化执法规范,保障公民权益。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情节及《刑法》相关规定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