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的规定,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下从立法背景、具体内涵、法律后果及实务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
该条款体现了对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尊重,与《宪法》中“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规定一脉相承。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杜绝暴力执法、侮辱性执法等行为。
2.纠正执法乱象的现实需要
实践中曾出现个别执法人员通过打骂、体罚等方式逼供或获取口供的现象,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该条款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约束。
二、条款内涵解析
1.禁止行为的范围
打骂:包括直接殴打、使用器械攻击等肢体暴力行为;
虐待:如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冻饿、罚跪、强光照射等变相体罚;
侮辱:言语辱骂、讽刺、当众羞辱等精神损害行为。
2.适用对象
该条款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即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调查的当事人,包括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即使行为人存在过错,执法人员也不得突破文明执法底线。
3.执法方式的合法性要求
公安机关必须遵循“依法、公正、严格、高效、文明”的执法原则,禁止以任何非人道手段获取证据或迫使当事人陈述。
三、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执法人员若实施打骂、虐待或侮辱行为,将面临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开除等);若构成犯罪(如刑讯逼供罪、侮辱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2.案件处理影响
违法收集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将被排除,且公安机关可能因程序违法被责令重新调查或承担赔偿责任。
3.监督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要求追究涉事人员责任。公安机关需对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四、实务要点与关联规定
1.执法程序规范化
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如一般不超过24小时);
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执法过程透明。
2.与“减轻或不予处罚”条款的衔接
若执法人员存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禁止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定性。例如,通过虐待获取的“认罪”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甚至需对行为人减轻或不予处罚。
3.特殊群体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群体,执法时需更加审慎,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或变相体罚。
五、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
案例1:某民警因对醉酒闹事者实施殴打,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2:派出所因未制止辅警侮辱当事人,被上级机关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记大过。
总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是执法文明化的底线要求,旨在平衡执法效率与人权保障。执法人员需严格遵守该规定,避免因行为失范引发法律风险。当事人若遭遇此类侵权,可通过法定途径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