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以下是该条款的核心要点解读:
一、适用条件
1.前提条件
被处罚人必须因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启动暂缓执行程序的法定事由。
2.社会危险性评估
公安机关需审查暂缓执行是否会导致“社会危险”,包括:
被处罚人可能逃避复议、诉讼或执行(如逃跑、干扰证人、毁灭证据等);
可能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干扰案件调查。
二、暂缓执行的担保方式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需提供以下两种担保方式之一:
1.担保人
需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如与案件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等。
担保人需出具书面保证,承诺监督被处罚人遵守相关规定。
2.保证金
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缴纳,总额根据拘留天数计算。
保证金在暂缓执行期间由公安机关保管,若复议或诉讼维持原处罚决定,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若决定撤销或变更,则退还。
三、公安机关的裁量权
公安机关对是否暂缓执行具有最终决定权,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被处罚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社会危害性;
担保人资质或保证金金额的可靠性;
案件性质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四、法律后果
1.暂缓执行期间
行政拘留暂时中止,但复议或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若复议或诉讼维持原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将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2.违反担保义务的处理
若担保人未履行义务导致被处罚人逃避处罚,公安机关可对担保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未足额缴纳或擅自使用的,公安机关有权没收并恢复执行拘留。
五、与其他条款的关联
第一百零八条:明确担保人需具备的条件(如与案件无牵连、有履行能力等)。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的具体义务及未履行的后果。
第一百一十条:细化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规则。
实务意义
该条款通过“担保人+保证金”的双重机制,在保障被处罚人合法救济权的同时,避免行政拘留决定因程序拖延而失效,平衡了个人权利与公共秩序维护的需求。被处罚人需注意,暂缓执行并非免除处罚,最终仍需以复议或诉讼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