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这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的监督机制及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利,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款核心内容
1.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主动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这包括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执法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接受公众检验。
2.检举控告的权利主体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严格执法、违法违纪行为时,均有权向以下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
公安机关内部(如上级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现整合为国家监委)。
3.处理机关的职责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需依据法定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检举人。若涉及其他机关职责范围,应依法转交处理。
二、监督机制的具体形式
1.内部监督
上级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可撤销或变更决定。
警务督察:通过现场督察、视频巡查等方式监督执法行为。
2.外部监督
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司法监督,重点审查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行为。
监察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包括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社会监督:公众可通过投诉、舆论监督等方式参与,如网络举报、媒体曝光等。
三、检举控告的法定程序
1.形式要求
检举控告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需提供基本事实依据,但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2.处理时限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并答复,具体时限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通常要求“及时处理”。
3.权利保障
检举人、控告人有权要求保密,禁止打击报复;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条款的法律意义
1.规范执法权
通过多维度监督,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或怠于履职,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
2.保障公民权益
赋予公众监督权,为公民提供维权途径,尤其在涉及人身财产权利受损时,可通过检举控告寻求救济。
3.促进法治建设
该条款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体现,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责任意识,推动执法规范化。
五、实践应用案例
案例1:某地警察在处理纠纷时未出示证件,当事人通过12389警务督察热线举报,最终涉事民警被追责。
案例2:检察机关对某派出所违规扣押财物行为立案调查,责令返还财物并处分责任人。
总结
第一百一十四条通过明确监督主体、权利义务及处理程序,构建了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既保障了执法公信力,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检举控告权时,需基于事实,避免诬告;公安机关则需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执法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