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行政拘留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以下是具体解读:
一、适用情形
1.行政拘留决定被撤销
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原处罚决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原因被撤销。
若公安机关自行撤销决定或上级机关撤销决定,保证金也需退还。
2.行政拘留开始执行
无论处罚决定是被维持、变更还是部分撤销,只要实际执行行政拘留(如被投送拘留所),保证金即应退还。
二、例外情况
逃避执行导致保证金没收:若被处罚人在复议/诉讼期间逃避行政拘留,保证金将被没收,但行政拘留决定仍需执行。
三、执法要求
“及时”退还:公安机关需在合理时间内退还,不得扣留或拖延。
法律责任:若公安机关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需承担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四、配套程序
退还流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退还保证金需由办案机关直接操作,不得设置额外条件。
总结
该条款旨在平衡执法效率与公民权益保护:既确保行政拘留决定的执行力,又避免对无过错当事人不当限制财产权。实践中需严格区分“撤销决定”与“执行拘留”的情形,并确保程序合法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