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这条是关于对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规则及例外情形的规定,详细解读如下:
一、基本缴纳规则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体现了罚缴分离原则,确保罚款缴纳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二、例外情形(可当场收缴罚款)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人民警察可当场收缴罚款:
1.小额罚款无异议
被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对罚款金额无异议的。此情形旨在简化小额罚款执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2.特殊地区执行困难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存在实际困难,且经其主动提出的。例如偏远山区或灾害导致交通中断时,可灵活处理。
3.无固定住所难以执行
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若不当场收缴可能事后难以执行的。例如流动人口或临时滞留人员,避免因无法联系导致执行落空。
三、程序要求
当场收缴罚款时,人民警察需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
对于非当场收缴的情形,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立法意图
该条款通过“原则+例外”的设计,既保障罚款决定的严肃性,又兼顾执法实际需求,避免因程序僵化影响执法效能,同时确保被处罚人的知情权和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