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时,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需遵循的原则。
一、法律条文核心要义
1.无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充分时,可处罚
即使违法嫌疑人拒绝承认(无本人陈述),若公安机关通过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可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仅有本人陈述时,不能处罚
若案件仅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即使其承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不得作出处罚决定。这是为了防止因虚假供述或被迫认罪导致的冤假错案。
二、证据链的构成要求
1.证据的关联性
所有证据需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例如:
转账记录需与交易时间、地点、金额等细节吻合;
聊天记录需体现违法行为的合意或具体内容;
证人证言需与其他物证、书证相互印证。
2.证据的充分性
需排除合理怀疑,形成闭合逻辑链。例如:
嫖娼案件中,仅有转账记录需结合女方供述、服务内容描述、辨认笔录等;
侮辱案件中,需受害人陈述与多名证人证言共同证明行为发生。
3.程序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监控调取需经审批,电子证据需符合技术规范。非法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
三、实践应用场景
1.嫖娼案件
若仅有转账记录,需结合女方供述、服务细节(如时间、地点)、辨认笔录等;
若嫌疑人拒不承认,但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现场物证)足以证明行为,仍可处罚。
2.侮辱案件
即使嫌疑人否认,若有受害人陈述与多名证人证言一致,或视听资料佐证,可认定违法事实。
3.零口供案件
公安机关需通过间接证据(如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构建完整证据链,排除其他可能性后定案。
四、法律意义与限制
1.防止滥用职权
通过限制仅凭口供定案,避免刑讯逼供或诱供,保障当事人权益。
2.强化证据意识
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避免依赖单一证据(如口供),提升执法规范性。
3.平衡效率与公正
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允许通过客观证据快速定案,维护社会秩序。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仅有转账记录和女方供述,但无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不得处罚。
案例2: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物证(安全套)及证人证言形成证据链,即使嫌疑人否认,仍可处罚。
综上,第九十三条的核心是通过证据链的完整性替代“口供依赖”,既保障执法效率,又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