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具体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与条件
1.可折抵的情形
仅限于行政拘留处罚,其他处罚(如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等)不适用折抵。
强制措施类型: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不可折抵。
2.折抵标准
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折抵后剩余行政拘留天数需继续执行。
计算起点:从行政拘留执行之日起计算折抵时间。
二、执法实务要点
1.程序要求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时,需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折抵情况。
若未折抵或折抵错误,可能因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2.特殊人群处理
对未成年人、孕妇、70周岁以上老人等特定群体,若依法应处行政拘留,可依据其他条款(如第二十一条)不执行拘留,但折抵规则仍适用。
三、示例说明
案例:某人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刑事拘留5日,后因情节较轻转为行政拘留10日。
折抵后执行:10日(行政拘留) - 5日(折抵) = 5日需实际执行。
四、法律依据与意义
立法目的:防止重复处罚,保障处罚公正性,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关联条款:需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及第二十一条(特殊人群不执行拘留)综合适用。
五、注意事项
不可折抵的情形: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时,总天数不得超过20日;罚款与拘留不可互相折抵。
争议处理:若对折抵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综上,第九十二条通过折抵机制平衡了执法效率与公民权益,但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