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这条是关于扣押物品的规定,详细解析如下:
一、扣押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1.可扣押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物品:包括涉案工具、赃物、文件等实物证据,例如盗窃案件中的被盗物品、网络诈骗中的交易记录载体等。
例外情形: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被诈骗的受害者手机、合法租赁的场所),不得扣押,仅需登记备查。
2.禁止扣押的情形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如当事人日常用品、无关财物等,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
特殊限制:对公民住所的扣押需严格遵循程序,通常需持有检查证明文件,紧急情况下需出示证件并说明必要性。
二、扣押的法定程序
1.现场操作规范
三方见证:扣押时需有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共同在场,确保程序透明。
清单制作:当场开列一式两份清单,详细记录物品名称、数量、特征等信息,由三方签字/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存档。
2.权利保障
异议处理:若持有人对扣押有异议,可要求说明理由或申请复议;对扣押清单内容有误,可当场提出更正。
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需主动回避,避免利益冲突。
三、扣押物品的保管与处置
1.保管责任
妥善保管义务:公安机关需设立专用场所或设施保管扣押物品,禁止挪作他用(如私自使用、变卖)。
特殊物品处理:对易腐坏、易贬值物品(如生鲜食品、电子产品),可按相关规定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暂存国库。
2.退还与上缴
及时退还: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确认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立即解除扣押并退还。
无人认领处理:满6个月无人主张权利或无法查明权利人的,经审批后可公开拍卖或依法销毁,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四、立法目的与实务意义
1.平衡执法权与公民权
通过严格限定扣押范围和程序,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财产权。
明确“登记替代扣押”规则,减少对合法财产的不当限制。
2.程序正义与证据效力
要求三方见证和清单留存,确保扣押行为可追溯,避免后续争议。
规范保管和处置流程,保障扣押物品作为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盗窃案中,警方扣押嫌疑人持有的赃款,但发现其中包含其个人合法存款。经核实后,合法部分立即退还,赃款作为证据留存。
案例2:查获一批疑似走私物品,因涉及专业鉴定需长期保存,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保管,避免物品损毁。
总结:第八十九条通过细化扣押规则、强化程序约束,既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取证,又维护公民财产权益,体现了“比例原则”与“程序正义”的立法精神。实务中需严格遵循扣押条件、程序及后续处置要求,确保执法合法性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