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程序及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适用情形
当治安案件中存在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时,公安机关应当启动鉴定程序。这类问题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伤情鉴定:如殴打他人案件中需判断伤害程度;
2.价格鉴定:对涉案物品价值进行评估;
3.违禁品鉴定:如毒品、淫秽物品的鉴别;
4.精神病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毒品尿样检测:确认是否吸毒成瘾。
二、鉴定程序要求
1.指派或聘请主体
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派其内部鉴定技术人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社会机构/人员(如法医、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人资格
鉴定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拥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具有10年以上专业经验。
3.鉴定意见要求
鉴定人需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明确回答争议问题,不得模棱两可;
鉴定意见须由鉴定人亲笔签名,以确认真实性与责任。
三、法律后果
1.虚假鉴定的责任
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将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2.当事人权利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需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指定机构进行。
四、实务意义
该条款通过规范鉴定程序,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避免因专门性问题影响处罚公正性。例如,在治安纠纷中若涉及伤情争议,法医的鉴定意见将作为是否构成“轻微伤”或“轻伤”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处罚力度。
附:关联条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1条:明确伤情鉴定由法医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案件中,伤情鉴定结果决定处罚类型(如是否构成行政拘留)。
综上,第九十条通过专业鉴定机制强化了治安案件处理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平衡了执法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