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关于检查笔录的签署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实务操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条文核心内容
该条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治安检查过程中必须制作检查笔录,并明确了笔录的签署规则:
1.制作主体:检查人(办案民警)、被检查人、见证人三方需共同参与;
2.签署要求:三方需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3.例外处理:若被检查人拒绝签名,办案民警需在笔录中注明拒签情况。
二、检查笔录的制作要求
1.内容完整性
笔录需包含检查事由、时间、地点、检查人员信息、被检查人信息、检查过程及结果等要素。例如需记录发现的物品清单、痕迹特征及证据提取情况。
2.程序合法性
检查需基于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定程序,如涉及人身检查需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特殊情形除外);
检查笔录需与现场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形成印证。
三、法律意义与实务要点
1.证据固定作用
检查笔录是证明检查行为合法性的核心证据。若后续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笔录可作为判断程序是否合规的关键依据。
2.权利保障机制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时,民警注明拒签情况既是对被检查人权利的尊重(如可能存在误解或胁迫),也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失效;
见证人制度通过第三方监督,防止检查过程中的权力滥用。
3.特殊情形处理
若被检查人潜逃或拒绝到场,民警需在笔录中说明情况,并可通过视频记录等方式补充证据;
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检查时,需遵循比例原则,避免过度干扰其合法权益。
四、关联法律条款
程序合法性依据:总则第五条要求治安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程序合法是前提;
救济权利衔接:第九条关于调解的规定与第八十八条共同构成“调查-调解-处罚”的完整程序链。
实务建议:公安机关在制作检查笔录时,应同步使用执法记录仪留存影像资料,并确保见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被检查人若对笔录有异议,可当场提出更正或事后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