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对相关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需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则:
一、检查权限与适用条件
1.检查范围
公安机关有权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相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以收集证据或查明事实。
2.紧急检查的例外情形
对确需立即检查的情形(如证据可能灭失或情况紧急),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仍需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二、检查程序要求
1.人员与证件要求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确保执法公正性。
必须出示工作证件,证明执法身份。
非紧急情况下检查住所或场所,还需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体现程序合法性。
2.对妇女身体的检查
检查妇女身体时,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以保护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三、法律依据与权利保障
1.权力与约束的平衡
该条款既赋予公安机关必要的检查权以维护治安,又通过程序限制(如证件出示、人数要求)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违法检查的后果
若公安机关未遵守程序(如未出示证件或证明文件),相关检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获证据或面临排除风险。
四、实务要点
居住与经营场所合一的检查:若场所兼具居住和经营功能,需区分检查时间:
经营时间内:按经营场所检查程序处理;
非经营时间内:视为公民住所,需严格履行检查证明文件程序。
特殊群体保护: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群体的检查需更谨慎,避免不当侵害。
总结
第八十七条通过明确检查权限、程序及特殊情形处理,既保障公安机关有效履职,又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执法中需严格遵守程序要求,确保执法合法性与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