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这条是关于询问聋哑人及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人员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询问聋哑人的特殊要求
1.手语帮助义务
公安机关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证人时,必须安排通晓手语的人员提供翻译帮助。这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保障聋哑人合法权益的体现。聋哑人虽丧失听力和语言能力,但可通过手语准确表达感知的案件事实,手语翻译需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2.笔录注明义务
询问过程中,应在笔录中明确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并记录翻译人员的姓名、职业等基本信息。翻译人员需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确保程序合法性和证据有效性。
3.法律后果
若未依法提供手语帮助,所取得的陈述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无效,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二、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人员的程序要求
1.翻译人员配备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必须配备翻译人员。这里的“通用语言文字”以当地国家机关正式使用的语言为准,如民族自治地方可选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
2.语言选择权
若当地存在多种通用语言文字,应尊重当事人选择权,使用其熟悉的语言进行询问。翻译需忠实传达双方意图,避免因语言差异导致误解。
3.笔录标注要求
笔录中需注明翻译人员信息及当事人语言障碍情况,并由翻译人员签字确认,确保程序合规。
三、立法目的与意义
1.保障程序公正
该条款通过强制翻译和手语帮助,消除语言障碍对调查的影响,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体现程序正义。
2.人权保障原则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第五条“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一致,尤其保护残障人士及少数民族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生理或文化差异遭受不公对待。
3.证据合法性基础
遵循该程序要求是证据合法性的前提。未履行翻译或手语帮助义务,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四、实务操作要点
翻译人员资质:需选择具备专业能力的手语翻译或语言翻译人员,必要时可要求翻译人员提供资质证明。
笔录规范:明确标注语言辅助情况,避免后续争议。
特殊群体关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可能存在语言沟通障碍的群体,可参照类似程序灵活处理。
综上,第八十六条通过程序性规定,平衡了执法效率与人权保障,确保治安管理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