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本条条款主旨明确公安机关询问被侵害人或证人的程序规范,平衡执法效率与公民权益保护。
一、询问地点
1.单位或住处优先
法律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询问首选被询问人所在单位或住所。
适用情形:
便利性考量:避免证人因路途奔波影响作证意愿或准确性。
特殊群体保护:如未成年人、行动不便者,可在其熟悉环境中接受询问。
例外情形:
必要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现场证据需固定、证人安全受威胁等,可要求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2.公安机关询问
程序要求:需提前通知或通过单位协调,确保询问合法性和证人配合度。
二、出示证件要求
1.身份核验义务
法律依据: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安机关场所询问时,警察必须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意义:
保障公民知情权,防止冒充执法人员实施非法行为。
强化执法透明度,增强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2.拒绝配合后果
若警察未出示证件,被询问人有权拒绝接受询问,且后续程序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无效。
三、适用其他规定
1.程序衔接
询问过程需同步遵守第八十四条,包括:
笔录制作:如实记录询问内容,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权利告知:明确告知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2.特殊群体保护
对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需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第十三条等条款,采取适当询问方式(如监护人到场)。
四、注意事项
1.执法原则
公正文明:禁止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证人作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比例原则:询问方式需与案件严重性匹配,避免过度干扰证人正常生活。
2.不配合处理
若证人拒绝作证,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案中,警方因需固定现场证据,要求证人到公安机关作证,未出示证件导致笔录无效,最终案件证据链瑕疵被法院采纳。
案例2:询问未成年人时,因未通知监护人到场,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总结
第八十五条通过规范询问程序,既保障了公安机关高效取证,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需注意:
1.询问地点选择需兼顾必要性与合理性;
2.证件出示是程序合法的核心要件;
3.结合其他条款(如第八十四条、第十四条)确保全流程合规。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