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这条规定了询问笔录的制作和确认过程,以及对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规定。以下是对这条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询问笔录的核对与签名
1.核对笔录:
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亲自核对。
2.宣读笔录:
如果被询问人不具备阅读能力,则应由进行询问的警察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3.更正与补充:
被询问人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地方,有权提出补充或者修改意见。
4.签名或盖章确认:
在确认无误之后,被询问人需要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执行询问任务的人民警察也要在笔录上签名,以证明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被询问人如果希望针对询问事项自己写一份书面陈述,执法人员应当允许。
在某些重要或者复杂的情形下,警察也可以主动要求被询问人进行书面陈述,以便更准确地了解事实和情况。
三、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当询问的对象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必须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场陪同。
这一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心理健康,确保他们在接受询问时有成年人在场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实施意义
这些规定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确保了被询问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和不公。
强化了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责任,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求,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标准。
总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询问和相关程序操作,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也保障了个体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