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这条是对传唤程序的适用规则的规定,详细解读如下:
一、传唤的法定程序
1.传唤证传唤
需要传唤行为人接受调查的,必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签发传唤证。传唤证需载明传唤原因、依据及传唤时间等要素。
法律依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人民警察可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方式及时间,确保程序合法性。
实务要点:口头传唤虽简化程序,但需严格遵循“现场发现”的前提,且需完整记录于笔录。
二、告知义务与强制传唤
1.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必须向被传唤人明确告知传唤的原因(如涉嫌的违法行为)和法律依据(如具体条款),保障其知情权。
法律意义:避免滥用职权,确保执法透明。
2.强制传唤的适用情形
对以下情形可采取强制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
逃避传唤(如藏匿、逃跑);
可能干扰调查或存在社会危险性。
强制措施: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需遵循比例原则,避免过度强制。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要点
1.审批权限
传唤证必须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普通民警无权直接签发。
违规后果:未经审批的传唤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排除或处罚决定撤销。
2.时间限制
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若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24小时。
例外情形:复杂案件需延长时限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3.权利救济
被传唤人若对传唤程序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1.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关联
若行为人具有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投案自首等情节,可能影响处罚裁量,甚至不予处罚。
实务提示:传唤后应结合行为人的认错态度、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判断是否需处罚。
2.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衔接
强制传唤需遵循《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明确强制手段的审批层级及执行规范。
总结
第八十二条通过规范传唤程序,平衡了执法效率与人权保障。公安机关需严格遵循审批、告知、时限等要求,避免程序瑕疵;行为人应配合调查,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措施。实务中需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合理适用传唤措施,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