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这条是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需遵守回避制度,具体解读如下:
一、回避的法定情形
1.身份关联性
人民警察若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必须主动回避。例如,警察甲的儿子涉及打架斗殴案件,甲不得参与案件处理。
2.利害关系
若警察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如经济利益、情感纠葛等),可能影响公正性。例如,警察乙的亲属是被侵害人,乙需回避调查。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包括但不限于朋友、同事、债务关系等。例如,警察丙与案件当事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可能因偏袒而需回避。
二、回避的启动方式
主动回避:警察发现符合上述情形时,应自行申请回避。
依申请回避:当事人、被侵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存在回避情形的警察退出案件处理。
三、回避决定程序
普通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避免同级干预。
四、法律后果
若警察未依法回避,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若因应回避未回避导致徇私枉法,可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追究责任。
五、制度意义
回避制度旨在确保执法中立性,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治安处罚的公信力。例如,在赌博案件中,若调查警察与嫌疑人存在亲属关系,回避可避免证据采信偏差,确保处罚公正。
总结:第八十一条通过明确回避情形和程序,构建了执法公正的“防火墙”,既约束公权力滥用,也强化了当事人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