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这条是关于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等行为的处罚规定。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毒品
1、行为认定:
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不满10克,或其他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毒品(如安钠咖、大麻等)。
2、关键点:
“少量毒品”界定:依据
司法解释,如安钠咖(苯甲酸钠咖啡因)持有量未达50千克即属此列。
情节较轻情形:如持有量远低于立案标准(如案例中杨某持80克安钠咖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
1、行为认定:
无偿或以非交易方式向他人提供毒品(如赠送、代购)。
2、例外情形:
若以营利为目的(如贩卖),则构成刑事犯罪。
医务人员合法开具麻醉/精神药品不违法,但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则属第四项行为。
三、吸食、注射毒品
1、行为认定:
非医疗目的使用毒品(如吸毒)。
2、特殊说明:
因医疗需要遵医嘱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不违法。
处罚侧重打击吸毒行为本身,而非持有毒品。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1、行为认定:
通过威胁、虚假陈述(如谎称患病)迫使医务人员违规开具管制药品。
示例:
谎称癌症晚期骗取吗啡处方。
暴力威胁医务人员开具杜冷丁。
2、处罚裁量基准
1.从重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多次违法、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
2.从轻或免罚: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后果、受胁迫等。
3.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孕妇等可能适用不执行拘留。
3、实务要点
证据认定:毒品需经专业鉴定,持有状态(如藏匿地点)影响定罪量刑。
与刑事犯罪的衔接:持有量超标准(如冰毒10克以上)将触犯《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建议公众严格遵守毒品管理法规,避免因无知触犯法律。如需医疗用药,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