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规定。
一、法律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且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
需存在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例如:
教唆:通过宣传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等方式促使他人吸毒;
引诱:以金钱、物质或虚假承诺诱使他人吸毒;
欺骗:在他人不知情时掺入毒品(如香烟、食品中)。
3.客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教唆、引诱或欺骗行为,且被教唆者实际吸食、注射毒品。若被教唆者未实际吸毒或行为未遂,可能不构成违法。
4.客体要件
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尤其针对青少年等易受侵害群体。
二、处罚标准与适用规则
1.基本处罚
拘留:10-15日;
罚款:500-2000元。
2.从重处罚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以下情形可加重处罚:
造成较严重后果(如被教唆者吸毒成瘾、引发自残或暴力行为);
对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教唆;
六个月内曾因同类行为被治安处罚。
3.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若行为达到《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标准(如教唆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不再适用治安处罚。
三、实务要点与争议
1.行为方式认定
欺骗行为:需证明行为人故意隐瞒毒品性质(如将毒品混入饮料);
引诱行为:需存在明确的利益交换或诱导意图。
2.特殊群体保护
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群体的教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重”,从重处罚。
精神病人实施该行为的,若其在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仍需处罚;若无辨认能力,则不予处罚。
3.多次违法的认定
一年内因同类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属于“情节较重”,可处最高幅度罚款或拘留。
四、执法程序要求
1.证据收集
需提供教唆、引诱或欺骗行为的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物证);
被教唆者吸毒的检测报告(如尿液检测结果)。
2.程序合法性
处罚前需告知当事人权利,保障陈述申辩权;
对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需依法通知家属。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张某通过社交软件向未成年人王某展示吸毒视频并赠送含毒品的“电子烟”,王某吸食后成瘾。张某被处15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案例2:李某在聚会中谎称“摇头丸”为普通糖果,导致多人误食。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被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总结
第七十三条通过明确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违法性,强化了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打击。执法中需综合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及特殊群体保护等因素,确保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