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是关于对卖淫、嫖娼及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卖淫、嫖娼的认定与处罚
1.行为界定
包括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具体形式涵盖性交、口淫、手淫等。
构成要件:主观达成交易合意,已谈妥价格或支付财物,即使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仍可认定为违法行为。
2.处罚标准
一般情节: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注:情节较轻的情形包括:
已谈妥价格但未实施性行为;
以手淫等方式进行;
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
二、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认定与处罚
1.行为界定
主体:一般为卖淫者本人,需在公共场所(如街道、车站、商场等)主动拉拢、引诱他人,明确表达卖淫意图。
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公共场所”“拉客行为”“招嫖意图”三要素,单纯闲逛或未主动搭讪不构成违法。
2.处罚标准
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三、执法实践中的关键点
1.证据认定
需通过询问笔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交易合意及金钱往来。
对同性间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同样适用该条款。
2.裁量基准
公安机关需根据行为具体情节(如是否初犯、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是否造成社会影响等)调整处罚力度。
对“情节较轻”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四、与刑法的衔接
1、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2、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适用治安处罚;
3、若涉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五、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一:嫖客与卖淫女通过微信约定嫖资并完成性交易(含口交),被认定为嫖娼,处10日拘留。
案例二:组织者招募卖淫人员并管理,构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
第六十六条通过明确行为类型、处罚标准及裁量规则,旨在打击卖淫嫖娼及拉客招嫖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执法中需严格区分治安处罚与刑事犯罪,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公众应自觉抵制此类行为,避免触犯法律红线。